转自:劳动午报

读者吉莉莉向本报反映说,她所在公司曾倡议员工参加爬山活动,明确要求应从水泥大路爬至海拔500米标志处。参加员工需在出发点、终点扫码,然后通过计时、计步的方式,报公司决出胜者,公司统一奖励。同时还要求员工应在半个月内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加,逾期视为弃权。近日,她利用一个周日下午前往爬山,但不慎摔倒受伤。

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吉莉莉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其立法宗旨之一是“因工作”。

有鉴于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中,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外,均强调与工作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样表明必须与工作有关。

那么,吉莉莉参加的爬山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该活动明确员工自愿参加,即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当属倡议性健身活动,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该活动只要求参加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即非上班时间完成,仅采用员工在出发点、终点扫码,通过计时、计步的方式决出胜者,公司没有参与现场组织,不具有工作安排的性质;再一方面,吉莉莉在周日下午前往爬山时不慎摔倒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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