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讀者吉莉莉向本報反映說,她所在公司曾倡議員工參加爬山活動,明確要求應從水泥大路爬至海拔500米標誌處。參加員工需在出發點、終點掃碼,然後通過計時、計步的方式,報公司決出勝者,公司統一獎勵。同時還要求員工應在半個月內利用業餘時間自願參加,逾期視爲棄權。近日,她利用一個週日下午前往爬山,但不慎摔倒受傷。

她想知道:這種情況下,她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

吉莉莉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即其立法宗旨之一是“因工作”。

有鑑於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關於認定工傷以及視同工傷的情形中,除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外,均強調與工作有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關於“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樣表明必須與工作有關。

那麼,吉莉莉參加的爬山活動是否與工作有關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該活動明確員工自願參加,即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當屬倡議性健身活動,不具有強制性;另一方面,該活動只要求參加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即非上班時間完成,僅採用員工在出發點、終點掃碼,通過計時、計步的方式決出勝者,公司沒有參與現場組織,不具有工作安排的性質;再一方面,吉莉莉在週日下午前往爬山時不慎摔倒受傷,並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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