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下換班期間遭遇車禍,算工傷嗎?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法院判決:屬於工傷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某路段衛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輪替各半天上班。

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路上與一轎車發生碰撞,劉某受傷、兩車損壞,轎車司機負全責。當地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公司認爲劉某私下換班違規,不應認定工傷,遂將社保局訴至法院。

周口市川匯區法院經審理認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本案中劉某系公司聘用職工,劉某和楊某均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清掃公司指定路段衛生,且均以完成當天工作任務作爲考覈指標。二人雖未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協商輪流上班的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爲前提的。在實際工作運行中公司也未明確分配二人工作時間,類似替換班情況經常發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應視爲默認了換班行爲。

劉某發生事故地點位於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的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也屬於正常的上班時間。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勞動者應注意加強自身防護,學法懂法守法,如遇到人身傷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0個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1條:

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該事故傷害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爲工傷,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除外。

【規則描述】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其他要件均滿足,應認定爲工傷。但是,從利益衡平角度出發,應對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對用人單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不宜認定爲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2條:

當事人僅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超過規定期限爲由訴請撤銷,若沒有其他依法應予撤銷情形的,不予支持。

【規則描述】現行工傷認定相關法律規範中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期限規定得較爲籠統。實踐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於等待勞動關係仲裁、訴訟結果、職業病或傷情鑑定等結論,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調查需要等原因,超過60日的規定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較爲常見,但《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對因正當事由耽誤期限僅作出了中止規定,沒有延長、扣除的規定,且列舉的情形較爲單一。在此情況下,如工傷認定結論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依法應予撤銷情形,當事人僅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超過規定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違反法定程序爲由訴請撤銷,不應予以支持。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3條:

職工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受傷,如無證據證明活動非受指派不得參與,用人單位以職工自願參加爲由主張不應認定工傷的,不予支持。

【規則描述】用人單位或企業組織各類文化娛樂、體育競技等活動主要目的是實現單位或企業利益,其基本態度應是鼓勵或積極要求職工參與,雖然職工因參與活動也獲得了休閒放鬆或物質、精神獎勵等客觀利益,但仍不影響“最大利益歸於單位”的認定。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將用人單位組織的此類活動明確爲工作安排,故此,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由用人單位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中受傷,除有證據證明活動存在非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不得參與的限定,用人單位以職工系自願參加活動、不應認定爲工傷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4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採用形式審查標準,進行實質審查作出行政決定的,不予支持。

【規則描述】工傷認定包括申請、受理、用人單位舉證、調查覈實、認定等多個階段,在程序性的申請、受理階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爲形式審查,不能過度進行實質審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在工傷認定申請中,申請人承擔着存在勞動關係和因工受到傷害的初步證明責任。因此,對工傷認定申請的形式審查並非簡單的申請資料是否完備的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對申請資料是否達到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證明程度,主要是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是否達到初步證明力,進行合理、審慎地審查覈實。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5條:

村民委員會與對外聘用人員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特徵,聘用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規則描述】村民委員會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村民委員會招聘外部工作人員從事勞動,其與聘用人員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及實質要件的,二者之間形成勞動關係,聘用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6條:

職工醉酒與自身傷亡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且職工所受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法定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僅以醉酒爲由排除工傷認定的,不予支持。

【規則描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醉酒系職工受到的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排除性情形。雖然本規定未明確醉酒等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需要和職工所受傷害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基於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考量,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當考慮傷亡是否與醉酒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則不能機械地適用第十六條規定,單純以醉酒爲由不予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7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要求或鼓勵參加的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應當視爲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規則描述】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爲工傷,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第四條,明確了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的活動中受傷,應當視爲工作原因,並把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作爲阻卻事由。爲了更好地保護職工權益,除了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外,職工在單位鼓勵職工參加的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也應視爲工作原因。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8條:

職工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規則描述】職工爲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規定,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爲工傷。人民法院在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時,需要着重審查突發疾病與加班工作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9條:

職工因工外出,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即使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也應當認定爲工傷。

【規則描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爲工傷。該條款並未對職工受傷害的過錯程度與責任進行劃分,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不負主要責任才認定爲工傷有着本質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對因工外出途中與上下班途中的區分關鍵在於職工是否仍在履行工作職責,其中包括出發去外地的途中到完成工作返回單位的全部期間,在這期間內排除因職工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阻卻事由外,受到的傷害均應認定爲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10條: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爲工傷。

【規則描述】法定退休年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勞動者權益,故不可成爲剝奪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藉口,更不能成爲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答覆》明確了受聘於現工作單位離退休人員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答覆》中已經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無論是退休返聘人員,還是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在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可以認定爲工傷。另外,對於已經參與工傷保險的超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也可以認定爲工傷。

編輯|何小桃 杜波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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