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0日,一紙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被送達重慶市巫山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巫山應急局”):“因案情需要”,巫山應急局下屬的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賬戶被凍結一年。

函件來自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

這不是兩個單位第一次打交道。起因是一筆專項獎補資金。八年前,巫山縣神樹村煤廠因政策被強制關閉,按重慶市相關規定,這筆補償款要優先用於職工的分流安置。但湖北荊門籍的煤廠股東訴至法庭,要求分配這筆錢,法院最終判定凍結幾位股東訴爭的539萬餘元。而庭審期間,巫山應急局已將這筆款項撥付,用於職工安置等一系列事務。賬面最終只剩兩萬多元。

東寶法院認爲,巫山應急局在未提出異議、未經法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撥付凍結的款項,違反法律規定。法院要求巫山應急局追回這筆錢,並陸續裁定凍結其財產和兩個銀行賬戶。

4月10日,新京報記者從巫山應急局獲悉,雙方正就此事進一步溝通。

煤廠關閉後,數百萬元獎補資金被凍結

事情緣起於神樹村煤廠的關閉。

2016年,在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政策背景下,重慶市計劃在一年中關閉340個煤礦。同年,永川區金山溝煤礦“10·31”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後,11月,重慶市政府加快推進實施煤礦退出工作,要求產能在9萬噸/年及以下規模的煤礦於當年底全部關閉到位。

巫山縣要關閉30個,其中就包括神樹村煤廠。

2016年10月11日,神樹村煤廠通過市級驗收。巫山應急局提供的一份材料顯示,神樹村煤廠共獲得配套專項獎補資金825萬元,其中600萬元來自中央及重慶市,225萬元來自巫山縣。巫山應急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及《重慶市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專項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中央及市級專項獎補資金要優先保障職工分流安置,完成這項工作後,市級專項獎補資金可用於其他與化解過剩產能相關的支出。

據瞭解,神樹村煤廠共有三名股東。其中兩名股東唐某起、劉某操(湖北荊門籍)認爲,這筆補償款應由股東分配,但因爲對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等產生爭議,便訴至東寶法院。

2016年11月,東寶法院發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凍結申請人訴爭的款項,凍結期限爲2年,由巫山縣原煤炭工業管理局(現爲巫山應急局)協助執行。

2017年3月,東寶法院一審判決三名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款項。但由於一審庭審期間,作爲被告之一的神樹村煤廠股東田某坤一直缺席,該案因“原審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髮回重審。

東寶法院重審後判決,三名股東均分補償款。田某坤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8月,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神樹村煤廠在關閉後並無歷史遺留問題需動用補償款進行解決,終審判決三名股東均分補償款。

隨後,東寶法院裁定,該案涉及的款項爲825萬元中的539萬餘元,應由巫山應急局續凍並協助執行。

給股東還是用於安置職工?獎補資金分配引爭議

巫山應急局認爲,法院判定神樹村煤廠“無歷史遺留問題需動用補償款進行解決”背離了客觀事實,“因果倒置,沒有遺留問題是因爲動用補償款解決了問題。”一名工作人員說。

在三次庭審期間,巫山應急局已將這筆資金撥付。巫山應急局向東寶法院提交的“獎補資金撥付情況表”顯示,2016年11月至2018年,共撥付822萬餘元,分別用於:不拆除井下設備、安全關閉,繳納神樹村煤廠社保欠費,安置職工,支付工傷職業病補償,編制企業閉坑報告等。這筆資金最終賬面餘額爲2萬餘元。

東寶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顯示,2017年1月,補償款中的100萬元被撥付給股東田某坤,解決職工安置問題。據巫山應急局出具的借支單,神樹村煤廠沒有對公賬戶,錢被打到田某坤個人賬戶。2018年12月,近607萬元又分5次被撥付給煤廠所在鄉的人民政府,也是用於職工安置。

巫山應急局工作人員表示,這類支出經過煤礦企業簽字蓋章、鄉鎮公示、縣勞動監察部門檢查備案,最終由縣財政部門撥款,“我們只負責分配、審覈、監督檢查專項獎補資金的撥付,但這筆錢一直都不在應急局名下的賬戶,而是在上級財政部門。”

至於東寶法院的凍結裁定,巫山應急局認爲,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相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不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到,這類資金專項用於職工分流安置工作,除爲實現企業職工權利,審理、執行因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糾紛外,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涉及有煤炭企業的其他糾紛時,不宜對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採取保全和執行措施。如果獎補資金已被凍結,除爲實現企業職工權利,審理、執行因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糾紛外,應立即解除凍結措施,退還相關款項。

而判決書顯示,東寶法院認爲,政府給予的補償款,主要是對煤礦關閉給經營者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的補償,故款項分配問題也屬於合夥財產的分配問題。荊門中院認爲,在認定“神樹村煤廠在關閉後並無遺留問題需動用補償款進行解決”的前提下,判決股東對補償款享有分配權益,東寶法院對該補償款裁定凍結和扣劃的強制執行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悖於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

法院作出凍結裁定後,巫山應急局未及時提出異議

2019年4月,東寶法院出具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文件提到,東寶法院曾分別於2016年11月9日、11月18日向巫山應急局送達凍結裁定,又於2018年11月送達續凍裁定,而巫山應急局均未提出任何書面異議。2018年12月,東寶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巫山應急局協助提取已凍結的539萬餘元,巫山應急局收到裁定後仍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未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東寶法院認爲,巫山應急局將凍結的539萬餘元擅自撥付他人,該行爲已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巫山應急局10日內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逾期拒不追回,將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並視情節嚴重追究其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妨礙執行的法律責任。

爲何巫山應急局未曾提出異議?一名工作人員解釋,2016年11月,法院的凍結裁定送達時,他們曾與法院工作人員當面解釋,這筆資金要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在後來寫給荊門中院的複議申請書中,巫山應急局提到,他們又“電話聯繫了東寶法院,告知該項資金用途的政策性規定,對於協助執行裁定提出了異議”。

上述巫山應急局工作人員還透露,當年,當地煤礦大規模關閉後,巫山應急局曾收到重慶市內外多家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凍結資金總額近2億元,主要涉及民間借貸、股權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但爲了“做好職工安置,緩解信訪壓力”,對於這些協助執行通知書,巫山應急局只執行了涉及勞動爭議的部分,其他的暫時擱置。

2019年,巫山應急局對東寶法院的裁定依法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撤銷凍結裁定及其協助執行義務,並向荊門中院申請複議。

在複議申請書中,巫山應急局坦言,“在收到東寶區法院協助執行裁定書後沒有及時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而是按照行政工作的習慣,直接採取電話聯繫執行法院,陳述我局的理由,進而導致東寶區法院陷入該尷尬局面,我局確需認真總結,吸取教訓。”

東寶法院認爲,巫山應急局未經法院同意、擅自撥付已被凍結的大部分補償款後,又提出執行異議,是“設置執行障礙”。荊門中院認爲,巫山應急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款項全部用於解決職工遺留問題,該局對於不是用於解決職工權利、遺留問題的款項,無權擅自處置和分配。在未告知東寶法院及申請執行人的情況下,該局擅自支付凍結款項給他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複議,2022年1月,荊門中院駁回了巫山應急局的異議請求。

銀行賬戶被凍結後又解凍,雙方正進一步溝通

2022年11月15日,東寶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巫山應急局名下價值539萬餘元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等。巫山應急局工作人員表示,因這些財產(車輛等)涉及全縣應急救援工作,與東寶法院溝通後,沒有執行。但幾個月後,巫山應急局名下的一個銀行賬戶被東寶法院凍結。

巫山應急局提供的溝通情況說明提到,2023年5月29日、7月18日,巫山縣委、巫山縣人大常委會組織專門班子,先後赴湖北荊門同東寶法院、荊門中院溝通,均未果。2023年8月7日,巫山應急局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監督申請書,請求撤銷執行裁定。

今年3月20日,東寶法院再次向巫山應急局送達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了巫山應急局名下另一個銀行賬戶——巫山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基本賬戶。

“這個賬戶平日用於保障全縣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以及救援一線人力、裝備投送,是全縣各類災害救援的基本保障線。”巫山應急局工作人員介紹,至此,巫山應急局名下兩個銀行賬戶都被凍結,“上級財政部門向我們撥款以及職工的社保繳納都受到影響,全縣的應急管理調動也受到影響。”

無奈之下,3月22日,他們向東寶法院寄去暫緩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提到,湖北高院正指派法官處理此案,該法官已組織巫山應急局進行聽證,案件正在合議過程中,結果尚未作出。新京報記者多次致電東寶法院,截至發稿均未被接聽。

4月10日,巫山應急局工作人員透露,被凍結的銀行賬戶已於4月8日解凍,關於此案其他事宜,巫山縣政府正與荊門中院、東寶法院進一步溝通。

新京報記者 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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