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北京日報客戶端

今天(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消除影響,鳥蘇公司停止使用“鳥蘇”字號。

“烏蘇”訴“鳥蘇”停止侵權

賠償208萬元

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後註冊漢字“烏蘇”及漢語拼音“WUSU”等多個註冊商標。經過其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烏蘇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爲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自2016年起至今,這家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20年,市場上出現“鳥蘇”啤酒。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法務負責人匡琦告訴記者,市場上出現與烏蘇啤酒近似的紅罐裝500ml啤酒,叫“鳥蘇”。

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出品商爲南京鳥蘇公司。烏蘇公司將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委託方、受委託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南京鳥蘇啤酒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於同業競爭者,南京鳥蘇啤酒公司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爲企業字號。

唐靜表示,被告方“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

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綜合辦主任許常海認爲,此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爲人將知名企業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字號以及其他商業標識等惡意註冊、攀附使用,造成市場混淆,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爲予以嚴厲打擊,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體現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

許常海還提到,人民法院對國內外,以及國內不同地域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真正做到無主客場差別,增強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保護及投資經營的信心,對於推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確保各類市場主體規則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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