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僞造公章、冒用銀行名義騙取800萬元,銀行爲何不需要承擔責任?|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安震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時任工商銀行烏魯木齊鋼城支行副行長郭繼軒,因爲對該行員工行爲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事項負有責任,被終身禁業。

事實上,這份處罰背後牽扯出多年前的一起詐騙案。目前,郭繼軒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2015年1月5日,郭繼軒冒用工行鋼城支行的名義與龔某簽訂了虛假《理財委託貸款代理協議》,騙取龔某800萬元款項。

龔某稱,郭繼軒是支行副行長,他以副行長的身份讓其投資理財。2015年1月5日,龔某在郭繼軒的辦公室與其簽訂了《理財委託貸款代理協議》和《理財委託貸款業務委託書》,期限三個月,月息0.9%。該理財協議書已提前擬好,並蓋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營業部鋼城支行”印章。

理財到期後,龔某沒有按期收到本金和利息,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6年9月28日,郭繼軒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原告龔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工商銀行鋼城支行償還委託理財款800萬元,並支付利息43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郭繼軒冒用工行鋼城支行的名義與客戶簽訂虛假理財協議,騙取客戶80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判處郭繼軒犯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其詐騙所得繼續追繳或責令其退賠,發還龔某。

該案件爭議的兩大核心問題是,第一,龔某與工行鋼城支行“理財委託貸款代理”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第二,郭繼軒的行爲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經法院認定,涉案《理財委託貸款代理協議》是郭繼軒僞造,系其冒用工行鋼城支行的名義與龔某簽訂的上述協議。郭繼軒騙取龔某的信任,私刻僞造公章,該行爲繫個人實施的詐騙行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爲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爲人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工行鋼城支行對於郭繼軒的個人犯罪行爲不承擔民事責任。

庭審中,龔某認爲郭繼軒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行爲。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爲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爲行爲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的法律行爲。

本案經刑事判決書認定,工行鋼城支行從未開展過委託理財貸款業務,龔某涉案資金並未入銀行賬戶。龔某在輕信郭繼軒銀行副行長的身份的情況下,主觀上追求高利率,對於本案損失的發生存在過錯與過失,故郭繼軒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爲不構成表見代理行爲。

原告龔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郭繼軒與龔某簽訂的《理財委託貸款代理協議》中受託人名稱“新疆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營業部鋼城支行”與加蓋印鑑中載明名稱“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鋼城支行”明顯不一致,且工行鋼城支行從未開展過委託理財貸款業務,涉案資金也未進入工行鋼城支行。

龔某對於以上情況均未予審查,輕信郭繼軒工行鋼城支行副行長的身份,對於本案損失的發生存在過失,最終,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