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強姦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趙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判決:趙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趙某,男,1987年生於濟南,初中文化,無業。他的強姦罪行,發生於一年前,當時,他尾隨一名12歲女孩,以修煤氣爲由騙女孩打開家門,行不軌之事。

12歲女孩獨自買飯回家,有人冒充修煤氣的敲門

2018年8月20日,暑假裏一個普通的週一。

當天上午10點多,家住濟南某小區的小花(化名)獨自從家裏出門買飯。買到飯後,她便往家走。她沒有意識到,就在這個過程中,喝了酒的趙某盯上了獨自出門的這名女孩子,並一路尾隨。這名一路尾隨的趙某,男,1987年生於濟南,初中文化,無業。

根據小花的回憶,當時小花剛到家,就聽到有人敲門。隔着入戶門趙某說,樓下漏煤氣了,他需要到小花家看看。這名12歲的女孩沒有多想,獨自在家的她便將門打開了。站在小花對面的,是一名30多歲、身高170釐米左右的陌生男子。

進入小花家裏之後,趙某先是去了廚房,假裝查看煤氣設備。從廚房走出來後,他從包裏掏出了一把摺疊刀,並順勢在小花面前展開。小花頓時嚇壞了,她知道遇上了壞人,便求趙某不要殺害自己。趙某說,他不會傷害女孩,讓女孩去臥室。此時的女孩只能順從,兩人來到臥室後,趙某竟然脫去了女孩的裙子等衣物,並行不軌之事……隨後,趙某穿上衣服,從小花家裏離開。

母親發現孩子異常報警,次日警方將嫌疑人抓獲

當天下午,小花將此事告訴了自己的媽媽。

當天下午2點多,小花告訴媽媽,上午有個人進家了,還做了難以啓齒的事情……媽媽一聽急了,立即帶孩子來到衛生間,孩子說下身疼痛,無法正常小便,母親仔細查看發現,孩子的私處有些紅腫。媽媽告訴孩子父親後,立即前往公安機關報警。在報警的路上,孩子告訴家人,那名男子自稱是修煤氣的,讓她開門,她開門後對方拿出把刀,讓她去臥室,並將她衣服脫了,用嘴親她下體,男子還脫去自己的衣服做了那事……

接到報案之後,警方立即行動展開調查。8月21日,也就是案發第二天,濟南警方經偵查,在濟南市市中區某某莊67號被告人趙某住處將其抓獲,並查扣作案工具摺疊刀1把。

原審法院認定,2018年8月20日10點多,被告人趙某在濟南某小區附近發現了獨自行走的花後,便一路跟蹤到女孩的家門口,以維修天然氣爲名騙取被害人打開家門。趙某進入被害人家中後,採取持刀脅迫的手段威脅被害人進入臥室,脫去被害人衣物,並用生殖器捅觸被害人陰部,因被害人疼痛閃躲而沒有插入,後趙某離開被害人家中。

一審法院判男子有期徒刑12年,二審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某的行爲構成強姦罪。趙某某採取持刀入戶脅迫的方式姦淫不滿十二週歲的幼女,情節惡劣,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人趙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隨案移交作案工具摺疊刀1把予以沒收。

宣判後,原公訴機關未抗訴。不過原審被告人趙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關於上訴人趙某犯強姦罪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維持原審法院判決,對趙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採納,駁回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爲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系2006年12月出生,在案發時尚未滿12週歲,趙某在實施犯罪行爲時應當明知對方是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還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實施強姦犯罪的;(3)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實施強姦犯罪的。就本案而言,綜合本案犯罪對象、地點、手段及犯罪後果,趙某進入被害人住所後,採取持刀威脅被害人的強制手段,對未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了姦淫行爲,依法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

生活日報首席記者 吳永功 實習生 辛亞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