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Lgj3DF3H344d\" img_width=\"640\" img_height=\"411\" alt=\"趙晶:論日本中國古文書學研究之演進——以唐代告身研究爲例\" inline=\"0\"\u003E\u003Cp\u003E在日本,古文書學作爲歷史學的輔助學科,有其固定的研究對象,以此自別於與它相近的學科。所謂「文書」,是指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表達意思的書面文字載體,若其所生效力與作用皆已消滅,成爲過去,那麼便可稱之爲「古文書」。[1]這種古文書以書寫爲手段,以區別於印刻本。古文書學即以古文書爲研究對象的一門學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關於日本古文書學的研究內容,目前可分爲以下四大方面:第一爲樣式論,即研究文書的字體、文體,或者發出方、到達方、標題、正文、結語、署名等位置關係及其書寫方法;第二爲形態論,即有關書寫所用的紙張、筆墨的種類、質量等;第三爲機能論,即研究文書的作成、傳達、受理、管理的過程,以及其機能、效力等問題;第四爲流傳論,即研究文書流傳的經過與保存的歷史。[2]當然,這樣一個研究體系並非一蹴而就,四個方面的研究也非呈現均衡發展的局面,其中,樣式論爲日本傳統古文書學的主要領域,其他三個方面可以說是逐漸從樣式論中獨立出來,又以機能論的興起最爲晚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至於日本學界將如此一個體系化的學科應用於中國史研究,則是隨着20 世紀中國發現甲骨、簡牘、敦煌吐魯番文獻、明清檔案這四大史料羣而興起的。日本的中國史研究者開始吸收古文書學的研究體系與方法,嘗試建立中國古文書學。如竺沙雅章將敦煌文書研究劃分爲以下三期:[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930 年代以前爲第一階段,該階段的研究以日本學者分赴北京、倫敦、巴黎等敦煌文獻藏地進行調查,並向國內予以介紹爲主。當時調查時間短促,且各藏地的目錄尚未公佈,調查的方式既零散又隨意,且此時文書幾乎未引起學者的注意,大家把目光聚焦於佛典與古逸經典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930 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爲第二階段,此時因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的興盛,學者將目光投向了古文書。但相關研究僅\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文書的內容,忽視了紙質、筆跡,如將契約、契約稿本、契約格式集、契約習字不加區別,統一作爲契約文書處理;且當時敦煌文獻的全貌仍未明瞭,將同種文書作通盤分析尚無可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戰以後爲第三階段,此時因微縮膠捲技術發達,各個藏地紛紛出版寫本目錄,敦煌文書的全貌日漸明晰,由此產生了新的研究方法,即「開始將古文書作爲文書予以處理」,開始研究文書的形制及文書之間的關係,如區別戶籍的原物與草稿,利用不同性質的文獻判定文\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書記\u003C\u002Fi\u003E號的意義,利用背面的記載內容對文書進行綴合,\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契約原件與副本的區別、該契約的製作原因、保存狀態及其與便物歷的關係等。此外,此一階段的研究出現了將敦煌文書與吐魯番文書合併考察的傾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竺沙氏看來,敦煌文獻研究的第三階段才標誌着中國古文書學的真正建立,[4]這自然是對古文書學特有的方法論及研究內容的強調。但小島浩之認爲,對於古文書進行調查、蒐集、整理、公佈,也應屬於古文書學的內容,可定位爲「基礎古文書學」;而上述樣式論、形態論、機能論和流傳論則是「應用古文書學」。他設計了中國古文書學體系模式圖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Lgj3PB23nhpH\" img_width=\"640\" img_height=\"364\" alt=\"趙晶:論日本中國古文書學研究之演進——以唐代告身研究爲例\" inline=\"0\"\u003E\u003Cp\u003E因此,他將敦煌文書研究的第一階段視爲中國古文書學的「萌芽期」,而將第二階段中那波利貞的研究定位於中國古文書學體系中的①②層次,將仁井田升的研究定位於②③之間的層次以及④中的樣式論層次。[5]\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筆者試圖以唐代告身這種表達官爵與奪意思的公文書爲切入點,以個人研究爲經緯,藉此管窺日本中國古文書學研究的演進脈絡。唯需說明者二:第一,雖然大庭修、中村裕一、李錦繡、徐暢等皆先後綜述過學界之於唐代告身的研究,[6]但筆者的\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點不在於告身本身,而在於不同階段、不同學者的研究旨趣、側重及其在中國古文書學演進過程中的定位。第二,小島浩之同樣以官吏任免文書爲中心,致力於考察中國古文書學「從古文書的發現開始,至所謂的樣式、形態、機能、流傳等各論研究」的發展過程,只是其目前的研究止於對二戰之前部分成果的分析。[7]本文區別於小島氏研究之處有二:首先,在研究的時限上,將江戶時代的《制度通》作爲告身古文書學成立之前史,增補了部分二戰前的學術成果,並逐一釐析二戰後的相關研究;其次,在研究對象上,\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古文書學之於中國法制史乃至於中國史研究的意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古文書學研究前史\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伊藤長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早在江戶時代,雖然尚未發現古文書實物,但伊藤氏已開始致力於告身研究,如依據宋代葉夢得《避暑錄話》的描述,復原開元二十年(\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73\u003C\u002Fi\u003E2)李暹告身,並依據告身所載信息,勾勒三省在告身頒制過程中的作用,以及唐日相關制度的比較;[8]又如依據《朝野羣載》所載,復原元和元年(806)高階遠成告身,考訂其中所涉人物等。[9]由此可見,復原告身以及借告身研究唐日製度的學術路徑,在江戶時代便已形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神田喜一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至1920 年代,神田氏賡續伊藤氏有關高階遠成告身的研究,略述該告身的保管、流傳情況以及中日交流史領域的研究概貌,強調其在中國古文書研究上的重要價值,並通過史實辨析,補訂了伊藤氏的人名考證,進一步復原該告身。除此之外,他還將告身實例證之於唐代制度,[10]開有關三省權力分割、配合運作的制度史研究之先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萌芽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內藤湖南\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內藤氏雖被認爲是日本中國古文書學的先驅,但對唐代告身實物並無直接研究,只是在論說書寫材料時,曾言及唐代造紙較前代發達,帛與綾似僅用於詔敕和告身,並舉綾本司馬光告身和日本圓珍僧位記爲例證,[11]這或許可以算作形態論的先聲。此外,他在法藏敦煌文獻中發現了《公式令》、《假寧令》殘卷,在抄錄原文後帶回日本國內,[12]爲告身實物與《公式令》告身式的互證研究創造條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石濱純太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石濱氏據橘瑞超《新疆探險記》卷首所附李慈藝告身的局部照片進行錄文。但該照片所載文字僅自「並戰若風」以下與《沙州文錄》的錄文相同,由此造成一通告身、兩份文書的困惑,因此石濱氏懷疑《沙州文錄》所載乃是節文,需補入圖版所存文字。[13]這一發表於1929 年的成果可謂是告身基礎古文書學的開端,由此唐代告身古文書學走入了1930 年代的十年發展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發展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瀧川政次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瀧川氏的告身研究,首先是爲了判定P.2819 號《公式令》殘卷的年代。在此之前,內藤幹吉以開元元年至天寶元年(742 )間左右僕射改稱左右丞相、殘卷亦見左右丞相之稱,斷定此令爲開元令,而開元五年將紫微省、黃門省恢復至中書省、門下省的舊稱,結合殘卷所見門下、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侍中等官稱,則排除開元三年令的可能性,[14]瀧川氏更以開元四年李慈藝告身所見告身樣式補強此論點,又以兩通朱巨川告身、一通顏真卿告身、一通高階遠成告身、一通範隋告身、一通司馬光告身等所見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的告身形式,與該殘卷所存兩條「告身式」進行比對,排除了其爲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可能,最後對伊藤氏所復原的唐代李暹告身進行格式調整,並以此及《曲江集》所附開元九年、十二年兩件張九齡告身節文與《公式令》殘卷的制授告身式進行比對,判定該令爲開元七年令。[15]\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其次,他先通過唐《公式令》殘卷以及先天二年(713)張說授中書令制、開元四年李慈藝制授告身、開元九年張九齡加朝散大夫誥,推測永徽至開元二十五年間,唐令所定告身式在格式上大致無別,以此與據《永徽令》所定的日本《養老令》位記式比較,可知日本令在繼受唐令時對中日兩國國民性差別的考慮;又通考日本《延喜式》所定神位記式、僧綱位記式、僧尼位記式、延歷寺棲山一紀僧位記式、五位以上位記式、僧尼判授位記式以及相關位記實物或記載,判斷神位記式、僧尼位記式、延歷寺棲山一紀僧位記式與《養老令》敕授位記式之間、僧尼判授位記式與《養老令》判授位記式之間存在繼承轉化關係,而五位以上位記式繼受自唐開元七年《公式令》所載制授告身式,僧綱位記式因與中村不折藏唐建中元年(780)顏真卿告身的格式相仿,應 自開元二十五年令制授告身式;最後,他推測之所以五位以上位記式一改日本令體現本國特色的規定,原因在於嵯峨天皇醉心唐代文化、追慕唐風,以及爲便於唐人理解日本遣唐使、入唐僧在本國的社會地位。[16]\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應該說,瀧川氏既已開展了基礎古文書學層面的研究,如對中村不折所藏顏真卿告身的調查、錄文,並以《秋碧堂法書》、《御刻三希堂石渠寶笈法帖》進行校補,又如在細川侯爵府邸調查、錄寫了北宋熙寧二年(1069)司馬光告身原件。此外,他對不同時代的告身格式以及法定告身式進行比對,得出唐代制授告身以開元二十五年爲界,此前以「門下」二字起首、此後以「敕」起首的結論等,可視爲古文書學研究中的「樣式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不僅如此,作爲律令研究的專家,他還將古文書學的研究置於法制史的宏闊視野下,筆觸廣涉唐令年代、日中令式差別與繼受、日本令式之間的演變等論題,可謂融唐代法制史、日本古代法制史以及法律移植、比較法制史等研究於一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內藤幹吉\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就文書學研究而言,內藤氏依據《公式令》殘卷、唐代相關制度及史籍記載,對S.3392 號《天寶十四載三月十七日騎都尉秦元告身》和《會昌二年李紳守中暑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告身》進行復原,推測《沙州文錄》所載李慈藝告身有節略,\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到筆跡字體、押印避字、部分官員僅署名不署姓等現象,將被瀧川氏定性爲制授告身的建中元年顏真卿告身、建中三年朱巨川告身、元和元年高階遠成告身、鹹通二年(861 )範隋告身重新判定爲敕授告身,可稱爲基礎古文書學與應用古文書學的樣式論。而他藉此探討唐代冊授、制授、敕授、旨授、判補告身的法定流程,也已觸及文書作成層面的機能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這一基礎上,內藤氏進一步解說、考釋告身所涉歷史人物,釐析與此相關的職官名稱、職掌之變動,尤其是一承前述神田氏之餘緒,將告身授給納入到唐代三省制運作的制度研究中來,勾勒出中央機構的權力分配與地位升降,甚至上升至貴族政治的宏觀理論高度。[17]此外,他不認同瀧川氏將《公式令》殘卷判定爲開元七年的觀點,就制授告身式而言,他認爲開元七年令與開元二十五年之間沒有差別,並推測《公式令》可能並未規定冊授與敕授告身(後者以發日敕行之),而且因中書省與翰林院起草職能的分割,大約從唐肅宗、代宗時起,制授告身僅用於拜免宰相、節度使等特殊官職,而敕授告身的使用則突破了開元以前的定製。[18]\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需要指出的是,內藤氏對於英藏S.3392 號秦元告身的研究是以今西龍所謄錄的手寫本爲據,該文發表5 個月後,玉井是博給內藤氏寄來了他在倫敦所謄錄的抄本,二者之間尚有差別,直至仁井田升在4 年後出版的《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中刊佈了該文書的照片,箇中是非方得定讞。[19]仁井田氏的貢獻,與日本學者如黑板勝美、白鳥清、吉川逸治等將自己在歐洲各地拍攝的文書照片帶回國內並與同行分享的學術公益行爲密切相關,[20]這不得不讓人感慨學術公益心、科技手段、資料環境之於研究推進的積極作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仁井田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仁井田氏的《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被目爲「中國古文書學體系化之最初嘗試」,[21]該書分爲三編,第一編爲通論,涉及法律文書的源流、材料、畫押、手印、印章等問題,第二編爲私法關係文書,共分買賣文書、交換文書、施入文書、消費借貸文書、使用借貸文書、賃貸文書、僱傭文書、承攬文書、票據、賠償文書、離婚狀(休書、離書)、養子文書、家產分割文書、遺言狀、戶籍等十五類,第三編爲公文書,分告身、鐵券、國際盟約文書、教(附:牒)、符、過所及公驗等六類。其涵蓋範圍廣泛,且援入羅馬法及現代私法理論與分類體系,可謂鴻篇鉅製。在此書的唐代告身研究中,仁井田氏吸收了前述內藤父子的成果,在通論部分論及唐宋製作告身的材料以及用印問題,在公文書編中,則據原件照片補訂了內藤氏對於秦元告身的復原,並比較了該告身與建中元年顏真卿、開元四年李慈藝告身、元和元年高階遠成告身的異同,總結了敕授告身、制授告身之別,且以其書寫筆跡推斷告身製作流程。[22]\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的研究重心在於私法關係文書,於唐代告身着墨不多。此後,仁井田氏以資料集成和個案研究的方式,終結了1930 年代發展期的告身研究。在< 唐宋告身の現存墨跡本に就いて> 一文中,他刊佈了三通告身圖版,過錄了四通制授告身、兩通敕授告身,比較了幾種告身的押印、書寫、筆跡等,並指出唐代告身以尚書省符的形式下發、被授者所持告身由尚書省書令史等書寫。[23]至於個案研究,則圍繞張令曉告身展開,[24]除過錄文字、考察文書格式外,仁井田氏還從張令曉告身本應採用奏授告身、卻最終使用敕授告身的現象出發,認爲唐代中後期,敕授告身不僅侵奪了冊授、制授告身的適用範圍,同樣也擠壓着奏授告身的生存空間。[25]\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從古文書學的角度定性,仁井田氏的上述研究基本處於基礎古文書學以及應用古文書學之樣式論研究層面。但他與瀧川氏、內藤氏一樣,只是將古文書學研究作爲起點,其研究側重依然在於體現在告身文書中的唐代法律制度,包括告身的分類與製作、印章的法定尺寸、各相關行政機構的職能分割,以及他用力甚深的《公式令》告身式復原等。[26]當然,由於唐日法律之間的母子關係,他也觸及了唐日律令移植的問題,如提出仿照唐令所定日本五位以上位記式並非首見於《延喜式》,而可追溯至弘仁十年所定的《弘仁式》。\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四、成熟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大庭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由於前述1930 年代的研究以告身實物與《公式令》互證爲手段,其研究重心在於告身式,所以1950 年代開始投身告身研究的大庭氏爲自己設定了以下三個方向:第一,介紹新出的告身資料;第二,彌補先學對於單個告身本身考證的不足;第三,以告身爲素材,考察唐代官吏考課等制度。[27]\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大庭氏的首篇研究,是與小笠原宣秀合作的關於龍谷大學所藏吐魯番出土張懷寂告身的考證。該文首先將大谷1063 號與2833 號兩份殘卷綴合爲一份文書,又從其墓葬文書的屬性、印跡闕如、筆跡以及紙質,推斷該文書爲陪葬所用的副本;其次綜考武則天長壽年間三省官員事蹟,利用張懷寂墓誌銘所載制書文字以及唐令所定製授告身式,基本復原了該告身。[28]該文是他第一個方向的代表作,側重於基礎古文書學與樣式論,但也涉及了形態論、傳來論甚至機能論的研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雖然高階遠成告身並無實物流傳,無法展開古文書學研究,但傳世文獻所存版本各異,大庭氏以版本對校、史實理校的方法,在神田氏、瀧川氏、內藤氏錄文的基礎上,對該告身進行了重新過錄。這雖不屬於古文書學的方法,但卻是地道的文獻學研究。又,由於史書所載高階遠成入唐前官居正六位上,與告身所記正五位上有異,大庭氏詳考出使經過及與遣唐使相關的其他記載,發現遣唐使在入唐前會被假授高於實際的官位,以便在唐廷取得較他國使臣爲高的位次,而唐廷給予外國使臣的告身也僅具備禮儀性質,並無實際的法律效力。[29]這是他第二、三個方向上的思考結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對於朱巨川建中元年告身,大庭氏首先比較該告身格式與唐《開元公式令》奏授告身式的不同之處,在推測其原因可能爲《金石萃編》誤脫或誤衍的同時,也認爲無法遽然否定開元、建中告身式變化所致的可能性;其次結合唐代考課之制、朱巨川神道碑等史實,逐一析釋告身中關於朱巨川任官履歷的注詞,對告身誤脫錯簡之處予以補訂。在此基礎上,他又以朱巨川爲個案,對唐代考課之法及其實際執行情況進行了全面考察,[30]體現了大庭氏在前述第二、三個方向的努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至於天理圖書館所藏、被張大千判定爲張君義告身的三件文書,大庭氏在過錄文字之後,通過對文書形式的判斷,以及將其所涉軍功與景雲二年張君義告身的內容進行覈對,判定這三件文書的形式爲牒,乃是證明張君義軍功的公驗。此外,大庭氏不但詳考其中所涉邊疆戰事、相關軍事制度,還留意到三件文書分別捺有三方不同官印,推測轉用官印恐是戰陣之中的便宜之策等。[31]從古文書學上言,這是基礎古文書學與樣式論研究,從大庭氏的自我定位而言,則屬於第二、三個方向的成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上述單個告身文書的研究之外,大庭氏的< 唐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 則可謂是當時的集大成之作。該文分以下三部分展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一,在前述瀧川氏、仁井田氏、內藤氏研究的基礎上,大庭氏補訂《公式令》告身式的部分文字(如改「替某申考滿」之「申」爲「甲」),復原敕授告身、奏抄式的格式,推測冊授告身本身與制授無異,只是再行冊禮授予冊書,而對於內藤氏所論肅宗之後敕授告身應用擴大化的觀點,予以微觀細緻化,即安史之亂使得吏部、兵部注擬停止,而本應制授者採用敕授及翰林代出制誥乃是軍興之際的臨時措施,因長期執行而逐漸恆常化,但其間並非沒有恢復舊制的聲音與努力,至於敕授擴大化,乃是天子、宰臣侵奪吏部之權,將自己的意志貫徹於某些官員的選任上,這種突破機械化官僚制運作的安排會因人而異地產生公平與極端不公平的兩種結果,這也是宋代以敕授爲主要手段的一個原因。\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二,分「原物(存否)」、「流傳經過」、「本文」(告身錄文)、「考證」四個方面,全面整理了二十一通告身(除一通爲五代時期敦煌金山國告身外,其餘皆爲唐代告身)。大庭氏在詳盡介紹先學研究積累,儘可能蒐集、刊佈告身圖版的基礎上,綜考唐代史籍,不但對各通告身的錄文予以訂補,依據告身所傳遞的歷史信息研究告身所有人的生平經歷、簽署官員的任職履歷,與嚴耕望《唐僕尚丞郎表》比勘互證,還藉此探究相關制度及事件,如通過註記「下直」,考察告身中註記的意義以及唐代官吏的上下班、請假等事宜;通過告身所述個人軍功,對於唐代授勳的標準、流程等制度予以解說;依據僧官告身的格式,推論有唐一代僧尼隸屬機構雖屢有變化,但僧官任命、告身發給始終由祠部管轄;將張君義告身改「奏」爲「啓」、改「聞」爲「諾」、改中書、門下官員爲太子東宮左右春坊職員等行文用語變化,與景雲二年李隆基以太子\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6\"\u003E監國\u003C\u002Fi\u003E相聯繫等。\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三,以公文書與法律文書兩種屬性分別解析告身。從公文書的角度看,告身乃是尚書省符的一種,大庭氏從制度層面揭示其製作、傳遞、保管等行爲要求及違法責任,又從告身的流傳以及書法層面推斷,原本告身由令史、書令史等胥吏所寫,絕非出自書法家之手,只有爲宗廟收藏等目的而製作的謄本纔會請名家執筆,至於告身所用材質,則中唐以後雖有用絹綾者,然多用黃麻紙,只不過高官的告身則有考究的質地;而從法律文書層面看,告身的生效一般採用「到達主義」,但對三省長官與侍郎的任命則採用「發出主義」,且受領告身的官員要上謝表併入謝(左降官不許入謝),至於官吏因犯罪受除免官當之罰時,所在官階的告身應予追毀,而告身效力不僅及於本人,還以恩蔭的方式延續至子孫。此外,日本養老《選敘令》中還有因丟失、錯誤而重給告身的條文,這也應該源自唐令。[32]\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總之,該文既對古文書進行調查、蒐集、整理,完成了基礎古文書學的研究任務,又全面涉及樣式論、形態論、機能論、流傳論,在對前一階段研究進行系統總結的基礎上,在告身研究層面,實現了中國古文書學的體系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中村裕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村氏是繼大庭氏之後,唐代告身古文書學研究的又一重鎮,其賡續了先學一貫的研究方法,密切追蹤史料,將告身置於由制敕王言、官文書(二者統稱爲「公文書」)所構建起來的文書行政的體系內,藉此展開唐代律令制、官僚制及其運行實態的研究,並涉及唐日製度之比較。由於中村氏的研究自1970 年開代始陸續以單篇論文的形式發表,並於\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9\u003C\u002Fi\u003E0 年代開始集結成書,[33]爲便行文展開,以下以專書爲單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在《唐代制敕研究》中,他先後考證了臨川\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公主\u003C\u002Fi\u003E告身二通、[34]郭毛白醜、泛文開告身各一通,[35]雖然涉及告身復原、相關人物研究,但其總體論旨在於復原制敕格式及文書行政體制,[36]如針對仁井田氏復原的《公式令》制書式,他在門下省覆奏之後補入「年月日」、表示皇帝批准的「可御畫」,改「主者施行」之後的「年月日」爲「年月御畫日」,並認爲唐代制書式有針對大事與小事二分,由制授告身式及制授告身實例歸納的制書式僅適用於小事的場合;如據臨川\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公主\u003C\u002Fi\u003E告身復原貞觀《公式令》並與開元《公式令》進行比較,認爲除改「詔」爲「制」以及官名變更、人員編制增減外,詔授告身式基本沒有變化;如通過考察發日敕[37]與制書的製作過程,論斷制書與敕書在表達皇帝意思的效力層面並無區別,但發日敕無需覆奏,頒制過程簡單,因此敕書侵食制書的使用範圍乃是自然之理;又如對於冊授告身,他認爲唐初以後,任命高官的封冊被逐漸廢止,由制授告身取而代之,制書實質上成爲最重要的王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如果說《唐代制敕研究》較爲側重公文格式的復原,那麼《唐代官文書研究》則着力於告身本身的研究。該書考證了當時新出的泛德達告身二通,泛承儼、張無價、顏昭甫、顏惟貞、顏允南母殷氏、顏元孫、顏真卿等七人告身各一通,[38]訂正錄文、依據告身式補足闕文、考察贈官告身的特殊格式,這屬於基礎古文書學與樣式論的研究範疇;\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關注\u003C\u002Fi\u003E紙張、書寫筆跡、官印之有無、文字避諱、年號等問題,推論二通泛德達告身不僅是謄抄本,且有依據謄抄時的現實情況予以改動的痕跡,並根據告身所存「尚書吏部告身之印」以及史籍關於開元二十二年七月吏部、兵部印文加「告身」二字以區別曹印的記載,論斷顏元孫告身爲再發給告身,這都在相當程度上觸及了形態論研究;至於結合告身所見文書行政制度的考察,論述告身製作、授給、再發給等問題,尤其是贈官告身等相關程序,顯然屬於機能論的層面。當然,中村氏始終將古文書學視爲史學研究的輔助學科,古文書學的考察並非是終點,毋寧是一種手段,如通過永淳元年(682 )泛德達告身,研究皇太子\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6\"\u003E監國\u003C\u002Fi\u003E時的行政體制,復原皇太子制頒的令書式;通過延載元年(694 )泛德達告身中所見註文「被推」二字,論述簽署官因故受審時告身簽發的格式;以顏允南母殷氏告身採用制授告身格式爲據,質疑邑號授予採用奏授告身的通說。此外,借告身研究考證相關人物生平、任官履歷,以及廣涉家族沉浮、職官變動、政治鬥爭、軍事活動等,則是中村氏研究的又一方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唐代公文書研究》在先學以及其本人先前研究積累之上,全面蒐集唐代告身,分傳世文獻、敦煌文獻、吐魯番文獻三類,逐一過錄唐代告身三十四通,[39]並逐一解說各個告身的文獻著錄情況或文書概貌、內容梗概、史料價值與研究要點,[40]是繼大庭氏《唐代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之後,又一部告身研究的綜合性論著。此外,中村氏還專文介紹了江西出土的建中元年(780 )鍾紹京石刻告身,涉及人物考釋、錄文補訂,以及謄本告身相對於告身原件而言所增加的「奉制書如石。請奉制付外施行」、「制可」以及干支紀時「庚申」等內容。[41]從古文書學體系上說,這些研究屬於基礎古文書學與樣式論。至於該書經由告身本身而提升至制度層面的研究,如補正大庭氏關於告身爲符的觀點,認爲告身與符是兩種文書,告身是制書、發日敕書、奏抄與符式的複合文書;[42]又如對於唐《公式令》告身式的復原提出兩點補訂意見,即制授告身式「吏部郎中具官姓名」應是「吏部郎中具官封名」之誤,且奏授告身式也應復原此句,而制授告身式末尾「告具官封名」脫漏「姓」字,應爲「告具官封姓名」 ;[43]再如針對內藤氏和大庭氏在解讀敕授告身逐步侵奪制授告身適用範圍時所據「中書制誥」與「翰林制誥」二分說,中村氏認爲《白氏文集》中的二分只是對白居易分任中書舍人、翰林學士時所作文章的一種分類,並非當時通行的有關王言的分類,且翰林學士並非僅以白麻紙起草重要王言,也承擔用黃麻紙起草一般王言的任務。[44]\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就古文書學研究而言,雖然中村氏自我定位在「(官文書)所載內容如何文書化的官文書樣式論研究」,「並非是逐個研究官文書所載的內容,以及紙質、書體、印章等所謂的文書形態論」,[45]但從上述可見,中村氏的研究早已超出了樣式論的範疇,尤其是「如何文書化」,更是機能論意義上研究,由此亦可證明前述機能論興起較晚的說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小田義久\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時近21 世紀,小田氏對於李慈藝告身所展開的基礎古文書學研究,使自1929 年石濱氏<流沙遺文小記> 以來對於該文書的種種猜測終得渙然冰釋。他調查、公佈了德富蘇峯紀念館所藏李慈藝告身的四幀照片,對照片的來歷予以詳細介紹,並移錄告身全文。在此基礎上,他還對告身所涉人物、戰事、軍制等進行了考察,並推測告身所記受勳人數前後有異的原因可能是人數確認時的誤差等。[46]\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村氏、小田氏之後,日本學界雖然仍有基於唐代告身所展開的史學研究,[47]但有關告身的古文書學研究已暫時告一段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四、結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筆者參考竺沙雅章對於日本敦煌文獻研究的階段劃分,將唐代告身研究劃分爲萌芽期、發展期、成熟期,逐一討論了相關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及其在古文書學史上的定位。根據這一研究演進,筆者總結其特點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一,敏銳地捕捉資料環境改變所帶來的新信息,以求推陳出新。前述竺沙氏已經論及敦煌文獻資料環境的變化與中國古文書學成立的關係,唐代告身研究以及與告身相關的唐《公式令》研究即可包含於這一論述之中,而處於成熟期的大庭修與中村裕一,他們對於告身的蒐集、錄文的補訂、格式的復原等,皆是在資料環境逐步改善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基礎古文書學與樣式論研究,並由此進一步展開形態論、機能論、流傳論等研究,使得學界對於唐代告身的認識日漸豐滿。無獨有偶,冨谷至對於日本漢簡研究的發展亦有類似論述:始於1950 年代的日本漢簡研究,以森鹿三、藤枝晃爲第一代學者的代表,他們既看不到圖版,也不知道木簡的出土地點,只能以自身深厚的洞察力與學識,在黑暗中摸索;直至1960-1970 年代,漢簡的圖版和出土地點終於公開,以大庭修、永田英正爲代表的第二代學者得以系統地對漢簡展開古文書學的研究;而以籾山明、他本人爲代表的第三代學者則又具備了先學所沒有的三種優勢,即對漢簡實物以及烽燧進行實地考察、出土簡牘數量大增、電腦數據庫的發展。[48]此外,在前述唐代告身研究史中,我們不難發現,早期日本學者那種資料共享、無私奉獻的學術公益心,後輩學者對於先學研究的賡續以及對於一己成果在學術史上的自我定位,與資料環境的改善一樣,對學術研究起着重要的推動作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二,細節考證與宏觀問題兩不偏廢。唐代告身研究自前述江戶時代的伊藤氏開始,便未侷限於文書本身的考證與復原層面,日本學者始終將它視爲律令制、官僚制研究的一個起點,這當然與古文書學作爲歷史學輔助學科的定位息息相關。如仁井田升爲《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釐定了以下三方面的任務:第一,對文書的材料、畫押、手印等外形方面以及古文書的形式或語句進行研究;第二,以古文書作爲法律史料,自文書內容探究當時的法律生活;第三,刻畫文書所見法律現象的歷史背景;[49]又如中村裕一對其唐代制敕研究的七點定位:第一,復原唐《公式令》;第二,展開唐代公文書學的研究;第三,闡明現存唐代編纂文獻的性質;第四,闡明唐代官僚制的構造;第五,闡明唐代皇權的性質;第六,闡明唐朝與周邊諸國、諸民族的關係;第七,與日本古代國家進行比較研究。[50]由此可見,徐暢有關「日本學者最大的興趣,還在於藉助傳世文獻以及敦煌藏經洞發現以來陸續出土的告身實物,對這種公文進行文書學意義上的復原、整理和系統探討……相比之下,中國學者對告身的研究,比較偏重於從此公文本身生髮開去,在復原工作進行的同時,對涉及到的相關制度、史事、人物進行考訂」的判斷,[51]恐怕有失公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第三,以通史的學力、東亞的視域深化論題。歷史學研究過程,注意流變,通史的學力自然是心嚮往之的一種積累狀態。而西嶋定生認爲,東亞文化圈所具備的四大共享指標爲漢字、儒教、佛教和律令制,[52]東亞的視域不僅包括域外文獻之於中國史研究的史料價值,更在於歷史上不同地域之間的政治交往、貿易往來、文化傳播、制度移植等命題的探討。作爲律令官僚制實踐之一端,表達官吏任免意思的告身自然成爲通史研究與東亞文化圈研究的一個支點,而大庭修便是融合這兩種研究路徑的學術實踐者之一。他以漢簡研究、秦漢法制史研究名家,又以《江戶時代中國典籍流傳日本之研究》一書獲得日本最高學術榮譽——學士院賞,以唐代爲中心的告身研究則被他視爲自己的三大研究領域之一。[53]他不但完成了前述唐代告身古文書學的集成性研究,又以精深的秦漢史功力,先後考察了魏晉南北朝告身的書寫材料、任命程序[54]與漢代官吏任免書,[ 55]勾勒出漢唐間官吏任命書自木質至紙質的變化過程;不但在《公式令》告身式的復原與研究中涉及唐日律令比較、在高階遠成告身研究中論及中日外交制度,還在研究唐代考課之餘,以佐伯宿禰今毛人爲個案,致力於日本奈良時代官吏晉升的考察,[56]並進一步擴展至日本之於隋唐官階等級制的繼受問題,[57]僅此告身研究一域,便可顯示他深厚的學力與廣闊的視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個世紀以來,正是由於以上幾代日本學者前赴後繼的不懈努力,日本的中國古文書學從萌芽走向成熟,在充分吸收日本古文書學的研究成就、及時回應其最新研究動向的基礎上,發展出一個相對完整的方法論體系。其實,若跳脫「古文書」的範圍,[58]將上述古文書學的「四論」擴展到史料學領域,其學術意義將更爲提升。村井章介將文書所能傳達的歷史信息總結爲如\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下體\u003C\u002Fi\u003E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f .機能信息(與文書作成、傳達、受理的過程和機能、效力等相關的信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A .實體信息:a.文字信息(由文字所表達的信息);b.形態信息(作爲遺存物的文書所擁有的物質信息);c.樣式信息(從文書樣式中獲得的非文字信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B .關係信息:d.關係信息(從複數文書之間所存在的關係中讀取的信息);e.構成信息(與文書羣的原秩序和文書保管組織的構成相關的信息)[59]\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而這一體系無疑可擴展至史料學的層面,從而孕育出史學研究的新視角與新課題。[60]\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不論是學科方法、學術精神,還是研究視域、成果積累,上述日本中國古文書學的發展演進皆可爲中國學界提供相應的參考。早在其學萌芽之初,中國學者如羅振玉、王國維便已與日本學界開始了密切的學術互動。只不過,中國學界或許習慣了傳統的文獻學、史料學體系,並未把古文書作爲一種特殊的研究對象予以單列。而當下,隨着各個斷代的古文書不斷湧現,有關古文書的各種專門之學漸成規模,中國學界也開始凝聚起一股學術力量,倡導建立具有獨立學科意義的中國古文書學,藉此整合各個斷代文書研究的成果,推動中國古代史研究的進一步發展。[61]作爲學界的一份子,我們不僅要拭目以待,更應身體力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本文爲北京市社科聯青年社科人才資助項目「北圖藏敦煌法律與社會文獻研究」(項目號爲:2013SKL017 )、中國政法大學青年教師學術創新團隊資助項目「比較法與全球史視野下的中國法律史與法律文獻整理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日本皇學館大學史料編纂研究所荊木美行教授、東洋文庫籾山明教授、龍谷大學佛教文化研究所中田裕子女史、東京大學中國思想文化學研究室陳健成先生、北京大學歷史系徐暢女史等師友提供相關日文資料,兩位匿名審稿人給予寶貴的修改建議,特此申謝!\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講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笹目蔵之助,《古文書解読入門》(東京:新人物往來社,19\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79\u003C\u002Fi\u003E ),頁10 。對於這一定義的質疑,可參見本文的結論部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參見小島浩之,< 中國古文書學に關する覚書> (上),《東京大學経済學部資料室年報》,2 (東京,2012 ),86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竺沙雅章,< 中國古文書學の現段階> ,《書の日本史》第九卷《古文書入門花押·印章総覽総索引》(東京:平凡社,1977 ),頁126-129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 應當指出,竺沙雅章筆下的「中國古文書學」並非是一個自足的獨立學科,他在該文結尾部分便申言:其文雖以「中國古文書學的現階段」爲題,但實際上僅處理了敦煌文獻研究與典籍紙背文書,只不過上述研究階段的概括,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其他文書羣。換言之,竺沙氏所謂的「中國古文書學的真正建立」,乃是指「將文書作爲文書予以處理」的方法論之確立,而非這一學科的成立。因此,本文所沿用的竺沙氏所謂「中國古文書學之體系化」等評價,也並非意指學科層面的體系化,而僅指涉方法論之運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小島浩之,< 中國古文書學に關する覚書> (上),《東京大學経済學部資料室年報》,2,86 、88-92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6]大庭修,< 唐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 ,西域文化研究所編,《西域文化研究三敦煌吐魯番社會経済資料(下)》(京都:法藏館,1960 );後收入氏着,《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伊勢:皇學館大學出版部,2003 ),頁33-34 ;中村裕一,< 唐代制敕研究の現狀> ,氏著,《唐代制敕研究》(東京:汲古書院,\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9\u003C\u002Fi\u003E1 ),頁24-31 ;中村裕一,< 唐代官文書研究の現狀> ,氏著, 《唐代官文書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9\u003C\u002Fi\u003E1 ),頁21- 32 ;李錦繡,《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史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頁393-397 ;徐暢:《存世唐代告身及相關研究述略》,《中國史研究動態》 ,2012 :3 (北京,2012 ),頁33-4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7]小島浩之,< 中國古文書學に關する覚書> (上),《東京大學経済學部資料室年報》,2,84-9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8]伊藤東涯着,礪波護、森華校訂,《制度通》,上冊(東京:平凡社,2006 ),頁\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188\u003C\u002Fi\u003E-192、205-208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9]伊藤東涯,《盍簪錄》,卷4 ,< 雜載篇> 。伊藤氏的部份考訂亦見神田喜一郎:《支那古文書の研究》(三),《歷史と地理》,9 :4 (東京,1922 ),\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4\"\u003E286\u003C\u002Fi\u003E-288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0]神田喜一郎,《支那古文書の研究》(三),《歷史地理》,9 :4 ,281-289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1]內藤湖南,《紙の話》,《工藝》(1933 ),後收入內藤幹吉、神田喜一郎編集,《內藤湖南全集》第八卷《東洋文化史研究》(東京:築摩書房,1969 ),頁77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2]其中的告身式先後爲內藤幹吉、仁井田升公佈、復原。參見內藤幹吉,《唐の三省》,《史林》,15 :4 (京都,1930 ),後收入氏著,《中國法制史考證》(東京:有斐閣,1963),頁12-14 、16-18 ;仁井田升:《敦煌出土の唐公式·仮寧兩令》,《法學協會雜誌》,50 :6 (東京:1932 ),頁75-78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3]石濱純太郎,< 流沙遺文小記,《龍谷史壇》,2 :2 (京都:1929 ),1-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4]內藤幹吉,< 唐の三省> ,氏著,《中國法制史考證》,頁13-1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5]瀧川政次郎,< 西域出土唐公式令斷片年代考> ( 上・下) ,《法學新報》, 42 : 8 、10( 1932 ) ;後改題爲< 敦煌出唐公式令年代考> ,氏着,《支那法制史研究》(東京:有斐閣,1940 ),頁127-\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6\"\u003E166\u003C\u002Fi\u003E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6]瀧川政次郎,< 唐の告身と王朝の位記> (1 ~3) ,《社會経済史學》,2 :4 、5 、6(1932 );後收入氏著:《支那法制史研究》,頁167-220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7]內藤幹吉,< 唐の三省> ,氏著,《中國法制史考證》,頁1-25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8]內藤幹吉,< 敦煌出土の唐騎都尉秦元告身> ,《東方學報》,3 (京都,1933 );後收入氏著,《中國法制史考證》,頁26-63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9]內藤幹吉,< 敦煌出土の唐騎都尉秦元告身> ,氏著,《中國法制史考證》,頁35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7 ),頁3-4。\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1]竺沙雅章,< 中國古文書學の現段階> ,《書の日本史》第九卷《古文書入門花押·印章総覽総索引》,頁126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2]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18-19 、80-81 、\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79\u003C\u002Fi\u003E3-806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3]仁井田升:< 唐宋告身の現存墨跡本に就いて> ,《書菀》, 2 : 1 (東京:1938 ),2-21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4]《書道》雜誌第9 卷第2 期不僅公佈了張令曉告身的照片,還組織了相關研究的專號。除仁井田氏之文外,另有西川寧、須羽源一的文章各一篇。但後二者所論多立足於書法,故而不在本文回顧之列。分別參見西川寧,< 張令曉告身について> 、須羽源一,< 唐宋の告身の刻石>,《書道》, 9 : 2 (東京,1940 ),11-22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5]仁井田升,< 唐の張令曉告身> ,《書道》,9 :2 ,2-10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6]仁井田升,《唐令拾遺》(東京: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 ),頁559-568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7]大庭修,< 唐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 ,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3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8]小笠原宣秀、大庭修,< 龍谷大學所蔵吐魯番出土の張懐寂告身について> ,《龍谷大學論集》, 359 (京都,1958 ),現收入大庭修,《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211-227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9]大庭修,< 唐元和元年高階\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真人\u003C\u002Fi\u003E遠成告身について——遣唐使の告身と位記> ,《東西學術研究所論叢》41 (大阪,1960 ),後改題爲< 遣唐使の告身と位記> ,收入氏著,《古代中世における日中關係史の研究》(京都:同朋舍,1996 ),頁\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4\"\u003E183\u003C\u002Fi\u003E-\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0]大庭修,< 建中元年朱巨川奏授告身唐考課> (上中下),《史泉》,11 、12 、18 (大阪,1958 、1960 ),現收入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251-313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1]大庭修,< 敦煌発見の張君義文書について> ,《天理図書館報ビブリア》,20 (奈良,1961 ),現收入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229-249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2]大庭修,< 唐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 ,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31-210。\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3]其中,《隋唐王言研究》是對《唐代制敕研究》與《唐代公文書研究》中相關章節的改定版,本文不再另行出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4]中村裕一,< 臨川\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公主\u003C\u002Fi\u003E告身> ,《武庫川教育》,12-1 (西宮,19\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79\u003C\u002Fi\u003E ),後收入氏著,《唐代制敕研究》,頁100-127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5]中村裕一,< 唐乾封二年詔授告身二種> ,《史學研究室報告》5 (西宮,\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6 ),後收入氏著,《唐代制敕研究》,頁88-99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6]中村裕一,< 唐代の敕に就いて(一)> ,《武庫川教育》, 12-1 (西宮,19\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79\u003C\u002Fi\u003E );< 唐代の制書に就いて——仁井田升復元制書式の檢討を中心に> ,《史學雜誌》,91-9 (東京,\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2 );< 唐代の冊書について> ,《史學研究室報告》,8 (西宮,\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8 );後皆收入氏著,《唐代制敕研究》,頁385-405 、46-\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79\u003C\u002Fi\u003E 、745-\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79\u003C\u002Fi\u003E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7]《唐代制敕研究》與《唐代公文書研究》皆作「發日敕書」,《隋唐王言の研究》改爲「發日敕」,從後者。參見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3 ),頁392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8]分別參見中村裕一,< 吐魯番出土唐永淳元年泛德達告身と令書式に就いて> ,《大手前女子大學論集》,8 (伊丹,1974 );< 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告身四種と制書について> ,《大手前女子大學論集》,10 (伊丹,1976 );< 唐代顏氏告身五種に就いて> ,《武庫川女子大學紀要》,27 (西宮,\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0 ),文學部篇;< 唐代顏氏告身五種に就いて> (二),《史學研究室報告》,2 、3 (西宮,\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4 )。後皆收入氏著,《唐代官文書研究》,頁39-69 、\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153\u003C\u002Fi\u003E-267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9]若是加上下文述及的鐘紹京告身,則中村氏蒐集的唐代告身達到35 通。而徐暢統計爲32通,恐有誤。依據徐氏所制「存世唐人告身及其出處索引」表,出自《唐代公文書研究》的告身有33 通,所漏者爲李慈藝告身和鍾紹京告身。參見徐暢,< 存世唐代告身及相關研究述略>,《中國史研究動態》,2012:3 (北京,2012 ),頁35 、40-43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0]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 ),頁45-51 、116-129 、218-241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1]中村裕一,< 建中元年(\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七八\u003C\u002Fi\u003E○)鍾紹京敕授告身) ,氏著,《唐代公文書研究》,頁367-375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2]中村裕一,< 敦煌·吐魯番文獻中の唐代公文書> ,氏著, 《唐代公文書研究》,頁21-2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3]中村裕一,< 敦煌発見の唐《公式令》殘卷の誤字と脫字について> ,氏著, 《唐代公文書研究》,頁358-363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4]中村裕一,< 《白氏文集》の「中書制誥」と「翰林制誥」> ,氏著, 《唐代公文書研究》,頁376-431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5]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頁6-7 ;《唐代官文書研究》,頁6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6]小田義久,< 徳富蘇峯記念館蔵「李慈藝告身」の寫真について> ,《龍谷大學論集》,456 (京都,2000 ),頁122-\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41\u003C\u002Fi\u003E ,其中譯本爲乜小紅所譯,《西域研究》,2003 - 2 (烏魯木齊,2003 ),頁27-36 ;< 唐代告身の一考察——大谷探険隊將來李慈藝及び張懐寂の告身を中心として> ,《東洋史苑》,56 (京都,2000 ),頁1-27 ,中譯本爲李滄濟所譯,《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21 (武漢,2004 ),頁161-\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177\u003C\u002Fi\u003E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7]如能田敬,< 唐代前半期における従軍長期化対策と酬勲——「景雲二年張君義勲授告身」をめぐって> ,《東洋史苑》,68 (京都,2007 ),頁104-12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8]冨谷至,《文書行政の漢帝國:木簡、竹簡の時代·跋》(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10 ),頁442-443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9]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7 ),頁4-5。\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0]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頁5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1]徐暢,< 存世唐代告身及相關研究述略> ,《中國史研究動態》,2012 :3 ,頁34-35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2]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國家と東アジア世界》(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3 ),頁58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3]荊木美行,< 解說にかえて——大庭修博士の人と學問> ,大庭修,《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354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4]大庭修,< 魏晉南北朝告身雑考——木から紙へ> ,《史林》,41-1 (京都,1958 ),後收入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1-29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5]大庭修,< 漢代官吏の辭令について> ,《關西大學文學論集》,10-1 (大阪,1961 ),頁49-66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6]大庭修,< 佐伯宿禰今毛人伝略考——奈良時代官人升進の一例> ,《龍谷史壇》,44(京都,1958 ),後收入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315-330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7]大庭修,< 隋唐の位階制と日本> ,《大阪府立近つ飛鳥博物館図錄9 平成八年秋季特別展金の大刀と銀の大刀—古墳·飛鳥の貴人と階層》(大阪:大阪府立近つ飛鳥博物館,1996),後收入氏著,《唐告身と日本古代の位階制》,頁331-350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8]自1970年代以降,在日本古文書學研究中,傳統的「古文書」定義(本文篇首所舉即是)逐漸被質疑,文書--記錄這種涇渭分明的分類體系日漸被消解。其理由大約有二:第一,在這一分類體系中,處於文書與記錄之間的「書面羣」無法被明確定義;第二,因其所處「時」、「空」的變化,文書也好、記錄也罷,它們的功能會隨之發生改變,使得某一「書面物」突破文書—記錄的分類界限,從而具有雙重屬性。參見村井章介:<中世史料論>,《古文書研究》,50(東京,\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9\u003C\u002Fi\u003E9),頁35-37。\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9]參見村井章介:<中世史料論>,頁38-39。其中,村井氏之所以將“f.機能信息”單列於A、B信息羣之外,是想從A、B全體的綜合中把握“機能信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60]如籾山明「參考這種日本古文書學的研究動向,試圖從文書或記錄的製作、傳達、保管等動態的角度去了解訴訟這種官員的『工作』」。參見氏著:<簡牘文書學與法制史——以裏耶秦簡爲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史料與法史學”研討會,臺北,2014.3。\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61]徐義華等,<「中國古文書學」的創立——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者筆談> ,《文匯報》,2012 年10 月29 日C 版(北京,2012 )。\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801274906391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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