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三章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车门开闭自如,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闭合后不漏水”。

公安交警部门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得小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经借鉴其他地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益经验,从提升中心城出租汽车行业“窗口”形象,保护驾乘双方运输安全角度出发,我市规定自2011年12月中心城出租汽车更新开始,一律不得擅自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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