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範(試行)》第三章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車門開閉自如,車窗玻璃齊全、潔淨明亮、無破損、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閉合後不漏水”。

公安交警部門規定:機動車駕駛室必須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前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用於駕駛員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不得小於70%,所有車窗玻璃不允許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經借鑑其他地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益經驗,從提升中心城出租汽車行業“窗口”形象,保護駕乘雙方運輸安全角度出發,我市規定自2011年12月中心城出租汽車更新開始,一律不得擅自張貼太陽膜、懸掛窗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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