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隐瞒子女的病症,养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

杜某和妻子200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09年,邻村的赵氏夫妇以无力抚养为由将两岁的智障儿子送给杜某夫妇抚养。后来,杜某夫妇发现孩子有重度的智力障碍。于是他们找到赵氏夫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孩子的生父母拒绝。请问,生父母隐瞒子女病症的,养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赵氏夫妇在明知自己孩子病情的情况下却不予讲明,致使杜某夫妇做出了收养孩子的决定,系属欺诈行为。因此,杜某夫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本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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