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人隱瞞子女的病症,養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案例】

杜某和妻子2002年結婚,婚後一直沒有生育,2009年,鄰村的趙氏夫婦以無力撫養爲由將兩歲的智障兒子送給杜某夫婦撫養。後來,杜某夫婦發現孩子有重度的智力障礙。於是他們找到趙氏夫婦,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被孩子的生父母拒絕。請問,生父母隱瞞子女病症的,養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趙氏夫婦在明知自己孩子病情的情況下卻不予講明,致使杜某夫婦做出了收養孩子的決定,系屬欺詐行爲。因此,杜某夫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收養關係。

【法條鏈接】

《收養法》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本條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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