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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先生于2017年6月份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18年12月,万先生在上海胸科医院被确诊为肺癌,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万先生在2016年3月的一份体检彩超报告显示患有甲状腺结节,且在投保时并未告知该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被拒赔后,万先生觉得不解和委屈,在投保前,业务员根本就没有询问他有没有甲状腺结节这个问题,自己也没有看到书面的健康告知相关内容,是业务员替自己全部勾选的“否”,就让万先生在电子投保申请书上签字承保了。何况当初体检时医生交代无大碍,自己也一直没当回事,自己不存在隐瞒,自己在投保时都是按照业务员的要求来的,怎么会存在“未如实告知”?,

事实上,在健康险、寿险等险种理赔案例中,类似万先生的情况并非个例,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因业务员未询问造成的“未如实告知”是否能够作为拒赔理由?

1. 如实告知并非主动告知

如实告知,其实是投保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目的是使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结论。

理赔帮法律顾问陈禹彦律师说:如实告知并非主动告知,业务员没有问万先生有没有甲状腺病史,并直接替他全部勾选“否”,万先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陈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约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业务员没问到,投保人也没必要主动告知。举个例子,如果保险公司对过往两年内住院情况提出询问,那我们如实告知两年内实际住院情况即可,对两年之前的住院无需主动告知。

投保书如无书面格式的健康告知条款,投保人对保险业务员提出的相关健康问题如实进行了口头告知的,应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不能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保险人也约定了法定义务,需要将格式文件(包括投保单、健康问卷、合同条款)等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身权利与法定义务。

2.“未如实告知”会造成什么后果?

按照保险法的约定,根据未如实告知的性质及影响程度,通常会产生以下两项或三项后果:

① 不保!如果未告知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② 不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③ 不退!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你未如实告知,不赔!”PK“你没询问,咋怪我?”

3. 未如实告知≠合理拒赔

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保险公司会委托代理人(俗称“业务员”)作为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主体。因各种原因不排除个别业务员在投保时存在“误导”、“诱导”消费者的现象,甚至“放水”,致使一些不符合健康告知的业务被承保。

实际投保过程中,一般会存在两种场景:

一种是业务员指导投保人自行完成投保过程

所有投保过程的操作、签字确认环节均由投保人自行完成,业务员主要是从旁指导。这种情况下,投保人需要对自己所签字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因为自身疏忽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那造成拒赔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投保人本人。如果已经告知业务人员被保险人有病症,但是业务人员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或者要求投保人不填写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拒赔。

另一种是业务员代为操作投保过程

因为业务员未对健康问卷进行询问或者询问不仔细,造成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得以此理由拒赔的。

回到上述万先生的案例,如果属于上述第二种场景,保险公司是不得拒赔的。如果保险公司坚持拒赔,万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如果万先生要去诉讼索赔,那么,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初业务员并未尽到询问义务,及代为勾选健康告知事项,例如证明是业务员代投保、投保时未尽到询问义务的录音、签名字迹是由业务员代签名等等。

4.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首先,在投保过程中我们需要监督保险公司践行监管对销售行为可回溯的要求,主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录音录像,确保投保行为可回溯。

保监会2017年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销售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办法》第二条约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办法》第七条约定,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如果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保险公司有义务将投保的场景还原,以判断谁有过错,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将面临违规被处罚的局面。

《办法》的出台实施,必将减少销售环节的不规范现象,以及减少由此引发的理赔纠纷。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认真回复保险公司健康问卷中的问题,有问必答,如实作答。如果投保当时存在未正确告知,也不用担心,可以采取补充告知的形式,对投保当时问询的问题未告知或者告知有偏差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补充告知后,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风险情况,确认是标体承保、加费除外还是拒保。虽然有加费甚至不保的风险,但与事后拒赔相比,还是能够让人接受的,大不了再去看看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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