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抓到了!两名越狱重刑犯落网!两辅警追捕时发生车祸殉职!

10月4日

两名罪犯从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脱逃

今天(10月6日)13时左右

两人被先后抓获。

脱逃罪犯王磊被抓获(图源:辽宁省公安厅)

脱逃罪犯张贵林被抓获(图源:辽宁省公安厅)

人民日报记者从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获悉,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脱逃的两名罪犯于10月6日13时左右被先后抓获。

10月4日凌晨,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发生一起两名罪犯脱逃案件。

罪犯王磊,男,1985年4月出生,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沈旦堡镇前古城子村,2015年因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张贵林,男,1979年9月出生,捕前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满庄村,2009年因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10月5日,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5日9时许,该市公安局4名辅警在执行紧急抓捕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越狱逃犯任务的途中发生车祸,送至医院后,辅警王东禹(男,出生于1992年1月7日),许跃龙(男,出生于1993年11月17日)不治身亡,另外两名辅警王强、刘磊(出生于1993年3月16日)正在救治中。

事件回顾

犯人脱逃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

10月4日上午,凌源第三监狱发布消息,两名犯人脱逃。

脱逃罪犯王磊,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11081198504079416,家住辽宁灯塔市沈旦堡镇前古城子村,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脱逃罪犯张贵林,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09184619,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满庄村,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

10月4日下午,当地警方发布协查通报:罪犯王磊逃脱时上身穿深色长袖;罪犯张贵林逃脱时身穿春秋制式警服,所穿警服警号为2183243,臂章印“司法”字样。

除逃犯相关细节外,协查通报中显示,每抓获一名逃犯,监狱将对提供线索者给予人民币10万元作为奖励。

凌源第三监狱称,王磊与张贵林之前,全国还没有出现过服刑罪犯成功逃脱的先例。

10月4日晚,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发布通报称,警方已经成立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

王磊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王磊曾于2013年12月参与绑架杀害一名11岁儿童。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琐事对邻居心存不满,遂产生绑架对方11岁的儿子以勒索钱财之念,并纠集王磊参与。

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屈登奎乘坐王磊驾驶的面包车,在男童放学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经过时,屈登奎下车将其强行带入车内,王磊驾车开到一片稻田地。

随后,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机与男童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准备赎金50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为防止罪行败露,屈登奎提出杀人灭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车内掐住男童的颈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

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二人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后驾车逃离。

得知王磊脱逃的消息后,他的母亲表示,上次去看望王磊是去年。她对儿子很失望,希望他别再逃了,回去继续服刑,好好改造。

张贵林是第三次脱逃

▲张贵林一审判决书显示,其曾两度犯逃脱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2001年7月11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2009年1月19日,张贵林又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张贵林两次脱逃,并因脱逃罪被判刑。

2011年6月2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7月2日,张贵林再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月26日,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与之发生争吵,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

同年5月1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贵林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2日,张贵林被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他又从该监狱脱逃。

重刑犯脱逃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肯定影响减刑假释:

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监狱管理问题,相关部门未过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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