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個人信息保護法納入立法規劃 政協委員建議 把握好數據開發與隱私保護的平衡點

來源: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王孌

從去年底萬豪旗下喜達屋集團5億客戶個人信息被泄露,到前不久德雲社旗下多位藝人住址、行程等信息被網上泄露、傳播及售賣,隨着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個人信息遭到泄露、不當使用、販賣的風險大大升高。

全國政協委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副會長潘曉燕敏銳地捕捉到這一涉及每個公民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

事實上,作爲全國政協委員,在過去的三年裏,潘曉燕每年的提案都涉及個人信息保護。

3月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張業遂披露,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相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和起草,爭取早日出臺。

把握好開發和保護平衡點

人工智能的發展離不開大數據的開發和利用,大數據的信息採集離不開個人,而個人信息卻亟需保護。但過於嚴苛的保護又會給數據的收集、利用造成一定的障礙,導致企業在業務創新過程中面臨“不敢做”的境地。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正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爲,“雖然數據的開發和保護存在某種意義上的矛盾,但數據的開發和保護要注意把握好一個平衡點,數據的開發利用以及隱私保護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爲進一步解釋清楚,李正國引入了兩個概念,信息主體和信息處理主體。信息主體是指產生個人信息並享有個人信息權利的自然人。信息處理主體是指信息主體以外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我們需要考慮如何平衡信息主體和信息處理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信息是用戶產生的,但互聯網公司通過一系列科學的方法對該信息進行了收集、再加工等處理,然後對其加以利用。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點實際上也就是數據保護和開發的平衡點。”李正國說。

在談到如何處理數據保護和開發之間的關係時,潘曉燕告訴記者:“算法、數據、信息是數字經濟的三大要素,而數據和信息則是數字經濟中最核心的資源。作爲資源肯定要加以利用,但如何利用需要有規範,在規範中尋求保護,我認爲這是法律應關注的核心和基礎。”

“針對數據開發和保護的關係,看似矛盾,實則相輔相成。”李正國認爲,在數據利用過程中,企業獲得了收益,用戶也獲得了便利,二者實際上是雙贏的。所以,在雙贏的前提下,找到一個既有利於數據開發、又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平衡點是可行的。原則上,個人信息保護法既不是開發性保護也不是保護性開發,而是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建立個人信息分級制度

“數據權屬的界定,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中應該解決的一個問題。”全國政協委員、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他認爲,權屬不明確,就會阻礙大數據相關領域的進一步發展。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常常因爲權屬不明,顧慮違法違規,不敢放手施爲,或是利益缺乏保障,投資意願削弱。

數據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權屬問題是一個全新的概念。“現行法律沒有進行清晰界定,但是肯定了它是有使用價值的,它是可以轉化成一些財產價值的。”朱山分析說。

既然有使用價值,也可以轉化爲財產,那麼數據的所有權歸誰?

全國政協委員陳智敏在今年兩會期間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屬於私有,但法律並沒有賦予其資產的屬性。”

李正國認爲,作爲信息主體的個人,應享有個人信息權,對自己的個人信息享有支配、控制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而作爲信息處理主體的互聯網公司,在獲得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收集、處理、利用、披露個人信息。

“有些數據是經過加工、清洗、整理後才具有使用價值,企業需要使用很多技術,也會花費很大的人力物力形成這些具有財產價值的數據,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對數據主張權利。但有時候,這些數據中又存在一些屬於個人隱私的專有數據,其中的邊界要劃分清楚。”朱山說。

李正國與朱山的觀點不謀而合。今年,李正國在提案中建議:建立個人信息分級制度,將個人信息分爲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再根據相應的信息等級對信息的收集、處理、共享、轉讓予以規定。

多邊合作保護國際商業數據

在互聯網中,個人信息無國界流動,但法律保護卻有國界的問題。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不僅要關注國內,也要關注國際。要考慮到與其他國家對接的問題。”李正國說。

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許多公民也是國際互聯網公司的用戶,而這些公司並未在中國註冊。這種情況下,如果海外公司泄露中國用戶個人信息,如何司法救濟?

對此,李正國認爲,我國民訴法第265條規定了特殊地域管轄,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從我國民訴法角度看,不論是中國用戶遭受海外互聯網公司侵權,還是海外用戶遭受中國互聯網侵權,在未約定管轄和適用法律情況下,可以在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並適用中國法律。不過,涉外案件執行難是一個普遍問題。”李正國說,“針對涉外個人信息保護案件,我國可以借鑑歐盟的立法經驗,通過開具鉅額罰單方式約束境內外的信息處理主體。”

潘曉燕則認爲,我國需要與其他國家達成多邊合作協議,相關立法要有這方面條款的設計與國際接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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