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宿遷公積金又出新政策! 附2018年宿遷公積金政策大全

核心

近日,宿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公告,對繳存職工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認定標準進行了調整。全文如下:

經廣泛調研,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參照省內大部分城市做法,近期我市對繳存職工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認定標準進行調整。

調整前的認定方法爲: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在二套及以上,且已在我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購房的,認定爲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調整後的認定方法爲:繳存職工家庭已在我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在二次及以上的,再次購房的,認定爲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認定標準調整後,有利於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效率,進一步發揮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購買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作用,促進房地產健康理性發展。 總結

簡單地說,就是不再以家庭擁有的房屋數量來認定,只要使用公積金貸款兩次及以上,再買房即認定爲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屆時,你無法使用公積金貸款,因爲宿遷從2018年3月29日起開始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貸款。

2018年度宿遷市公積金政策彙總

1

2018年3月21日,關於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通知如下:

一、從2018年3月29日起,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在受理貸款前,要通過中心業務系統,認真查詢繳存職工家庭成員貸款記錄,並將查詢登記表存入貸款申請資料檔案。

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由中心按相關制度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1、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記錄查詢登記表

2、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

3、繳存職工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認定標準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21日

2

2018年4月23日,關於取消市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的通知

2018年9月18日,關於取消沭陽、泗陽、泗洪轄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的通知

關於取消市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屬各管理部:

爲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辦事流程,方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經研究,決定對市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市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報送有關證照及資料,各部門不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定有關協議。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的商品房名稱或樓幢號在我中心業務系統不存在的,由中心工作人員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有關信息進行錄入。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賬戶信息由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或以其他形式交房屋買受人在申請貸款時提交中心。必要時,中心可向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進行查詢、覈實。

四、各管理部要明確專人負責開發企業賬戶信息、商品房名稱及樓幢號信息錄入工作,避免信息重複或錯誤。

五、沭陽、泗陽、泗洪轄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繼續執行原備案登記制度,待條件成熟後再予以調整。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3日

關於取消沭陽、泗陽、泗洪轄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所屬各管理部:

爲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辦事流程,方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經研究,決定對沭陽、泗陽、泗洪轄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8年9月19日起,取消沭陽、泗陽、泗洪轄區範圍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備案登記制度。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報送有關證照及資料,各部門不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定有關協議。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的商品房名稱或樓幢號在我中心業務系統不存在的,由中心工作人員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有關信息進行錄入。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賬戶信息由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或以其他形式交房屋買受人在申請貸款時提交中心。必要時,中心可向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進行查詢、覈實。

四、各管理部要明確專人負責開發企業賬戶信息、商品房名稱及樓幢號信息錄入工作,避免信息重複或錯誤。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8日

2018年6月12日,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等業務政策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爲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改進提取政策

1、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炒房投機。對異地繳存且戶籍地在宿遷的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置業羣體要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支持。

2、優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根據我市租金水平,建立租金提取額度調整制度,合理確定提取額度並及時調整。參照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主辦的中國房價平臺數據中宿遷地區公佈的2018年5月份租房價格水平,從即日起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金額,市直及三縣兩區統一調整爲1200元/戶/月,執行期暫定爲一年。我市繳存職工申請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要求,出租房屋需登錄出租房屋申報登記備案信息服務平臺(https://cz.sqdpc.com)進行備案後方可辦理。

3、新增提取規定: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賬戶封存期間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賬戶除外);爲避免騙提套取行爲,若申請人封存銷戶提取後兩年內再次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開設個人賬戶的,需將提取金額退回至公積金專戶,方可辦理繳存、貸款等相關業務。

4、新增轉移規定:我市繳存職工在賬戶封存期間,已在異地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在轉入地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繳存職工在我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申請將外市繳存的公積金轉移到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5、取消離市銷戶提取規定、取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和“職工被判刑收監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取規定。

二、簡化優化提取流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要進一步簡化優化提取流程,積極開展提取業務網上諮詢,加快推行網上審覈和業務辦理,縮短辦理時限。繳存職工提取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的,應即時辦理。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覈查的,應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係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異地購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申請提取的,要嚴格審覈住房消費行爲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三、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記載其失信記錄,並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並取消當事人及配偶5年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資格。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爲嚴重失信行爲,並依法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將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加強內部風險管理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規範內控制度,合理設置住房公積金提取受理、審覈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崗位制約,實行定期輪崗。完善內審稽覈機制,形成前臺受理審覈、後臺交叉複覈、內審部門稽覈“三道防線”。委託商業銀行受理審覈的,要完善委託協議並將防控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納入業務考覈,與受託資格和手續費掛鉤。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開展專題業務培訓,提升廉政意識和鑑別能力。對相關管理人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嚴格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控制度及相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爲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快部門信息共享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主動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及人民銀行的信息共享機制,聯網覈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人的個人身份、戶籍、房產交易、社保、婚姻登記、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確保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爲和要件真實準確。

六、落實跨地協查機制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落實江蘇省住建廳、浙江省住建廳和上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建立的“江浙滬”住房公積金信息共享多方合作機制,積極協助完成其他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的提取業務協查申請,並及時反饋覈查結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覈查申請人異地房產交易、不動產登記、戶籍等相關信息的,可商請信息產生地住房公積金中心代爲覈查,共同防控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爲。

七、依法開展治理工作

爲保障繳存人權益,打擊制止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涉嫌僞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並定期對已辦結的提取業務進行“回頭看”,具體承辦業務的部門要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案例。

八、切實強化宣傳引導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多渠道、多形式,向社會公開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要件、流程及時限,向繳存人告知違規辦理業務的法律風險和責任。要深入單位、社區宣傳住房公積金政策,發揮好繳存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的宣傳員作用,積極引導繳存職工依法合規提取住房公積金。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12日

4

2018年6月12日,關於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爲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要求,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實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我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宿遷市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一律予以規範調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統計部門數據及時公佈繳存基數上限,每年調整一次。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爲5%,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同一單位執行相同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

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12日

2018年6月14日,關於調整2018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宿遷市《關於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宿公積金委﹝2018﹞2號)有關規定,依據宿遷市統計局公佈的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從13962元調整爲14935元,調整時間從2018年1月起執行。各縣(區)管理部、各受託銀行要提前做好調整基數準備工作,各繳存單位如需調整,請到各服務窗口及受託銀行申請辦理。

特此通知。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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