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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友好相处,但吴先生最近由于一件糟心事而不得不与邻居陆先生对簿公堂。

  吴先生和陆先生共同居住在常熟某村,两家相隔不远,陆先生家门口的小路是吴先生出入较为方便的一条道路。十几年前,为出行方便,吴先生出资雇人将该路段铺设成了水泥路。两户人家原本关系尚可,但近年来由于种种纠纷,双方渐渐产生矛盾。2017年5月,陆先生擅自将家门口的水泥路敲坏,影响了吴先生的出行。为此,吴先生诉至常熟法院,要求陆先生将道路恢复原状。

  被告陆先生到庭后辩称,原告吴先生出行并非必须经过该条道路,另有其他出口可以通行,且该道路毁坏已久,目前仍有许多村民通过该路段,这说明未对原告的出行产生影响,不同意恢复道路。

  法院调查后发现,原、被告都在菜市场租赁了个小摊位贩卖小鸡,两个摊位也是相邻的。去年因摊位的事,两人发生过矛盾。此外,由于原告修的路并非完全水平,而被告陆先生家的地势较低,导致多年来排水不畅,双方逐渐心生间隙。

  法院确认事实后向被告作法律释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及家人通过原被告房屋之间的弄堂进出公共道路较为方便,被告破坏弄堂路面的行为对其并无益处,却妨碍原告通行的便利,亦有碍村容村貌。同时该弄堂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但被告仍就不为所动,拒绝协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陆先生将其损坏的道路恢复原状。判决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相邻权是一种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力时要受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权利。吴先生和陆先生作为相邻关系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采用斗气报复的行为,只能满足自己一时的意气,很可能因侵犯对方的民事权利,而自食苦果。

  

  文案:李远 陶敬渊编辑:吴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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