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需補償撫育費嗎

【案例】

菲菲從3歲時開始被高某夫婦收養,但高某夫婦經常虐待菲菲。菲菲的生父母知道以後,決定和高某夫婦解除收養關係,帶菲菲回家。高某夫婦要求菲菲的生父母補償這些年的撫養費、教育費,否則就不讓他們把菲菲帶走。請問,菲菲的生父母需補償高某夫婦的撫育費嗎?

【法律解析】

本案中,因高某夫婦虐待菲菲的行爲,損害了菲菲的身心健康。根據有關規定,菲菲的生父母有權利要求解除高某夫婦與菲菲之間的收養關係,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法條鏈接】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條第二款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本條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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