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並完成備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出臺了財稅[2019]8號文件,請問在計算繳納個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扣除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稅[2019]8號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覈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覈算納稅:(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計算,餘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爲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餘額小於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二)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於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髮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覈算時扣除。

財稅[2019]8號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覈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覈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選擇單一投資基金覈算方式,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的計算不得扣除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如果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覈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則可以扣除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

【每日一問】合夥制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計算能否扣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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