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次充好銷售四件套,一網店店主因此被判刑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金永南 記者 於英傑)爲謀取非法利益,一網店店主竟用化纖四件套冒充全棉四件套,在網上大肆銷售,沒想到卻因此觸犯了刑法。日前,該網店店主李某被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李某在南通家紡城開設了一家網店,經過數年的悉心經營,該網店的人氣不斷上升。李某僱請了一批員工,負責網絡上的銷售服務工作,生意做得可謂紅紅火火。去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網店上推出一批售價89元一套的全棉四件套,由於定價低、質量優,獲得消費者好評如潮,網店一天銷量達數百套,多時一天能銷售1000多套。然而,由於進價在70多元,李某的獲利甚微。爲獲取更多的利潤,李某以每套40多元的價格,進購了3000多套化纖四件套,冒充全棉四件套在網店上銷售。消費者點擊全棉四件套的鏈接下單,李某隻發化纖四件套的貨。部分消費者收到貨後發現非全棉四件套,向網店平臺及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導致案發。後李某更改了全棉四件套的鏈接說明,刪除了“全棉”字樣。經公安機關偵查,並調取網絡銷售記錄,發現李某至案發時已銷售化纖四件套3000件,銷售金額高達267000元。

      2017年11月8日,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退出非法所得267000元。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作爲銷售者,以進價較低的化纖四件套冒充進價較高的全棉四件套銷售,系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的行爲,屬於以次充好,銷售金額超過二十萬元,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次充好屬於銷售僞劣產品罪

      近年來,隨着網購的發達,網絡售假現象也愈發常見,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中槍”。一些網店店主懷着消費者不知假或售假行爲只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僥倖心理,在網絡上大肆售假。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因此,售假金額達到5萬元的,即觸犯了刑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爲。

      本案中,李某以40多元進價的化纖四件套冒充進價70多元的全棉四件套銷售,價格差距較大,而且從消費者的普遍認知來看,化纖的檔次要低於全棉的檔次,全棉四件套也是消費者的首選。故李某以化纖冒充全棉的行爲屬於以低檔次產品冒充高檔次產品,其銷售金額遠超過5萬元的構罪標準,應當以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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