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3 23:06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陈贝 林静

说好的购车赠品却要收费 4S店构成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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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经销商承诺附赠精品,提车时却被收取费用,日前,台州的王女士购车时就为这事跟4S店耗上了,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还闹上了法庭。那么,购车合同里备注的选装精品是否属于赠送呢?

王女士说,去年年初,她在台州一家4S店看中了一辆白色广汽本田小型轿车,双方签订一份《定车合同》,约定车价为8.3万元,由4S店代办保险、上牌,合同的“精品选装明细”一栏中标注了底盘装甲、全车贴膜、脚垫(未标注价格明细),并特别约定赠送玻璃险。

然而,当王女士兴冲冲去提车时,却被收取了8.58万元。对此,4S店称,车价外的收费,包括上牌服务费、按揭费、维修费以及底盘装甲、全车贴膜、脚垫等的精品费,这些费用并未在合同中标明免费,因此他们的收费是合理的。这下,王女士懵了,购车时明明说好车价为8.3万元,附赠底盘装甲等这些精品,并在合同中进行备注,现在4S店却出尔反尔要收费。

双方就该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王女士也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均未得到让她满意的处理结果。最后,王女士愤然诉至黄岩区法院,认为4S店系恶意抬高车价,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要求4S店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返还购车款。

日前,黄岩区法院作出判决,4S店不构成欺诈,但返还王女士精品费950元、维修费168元,共计1118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4S店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女士交付车辆,车辆的配置、型号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车辆本身亦未出现质量问题。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4S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S店作为汽车销售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书面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整,以使普通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对提供书面合同的作不利解释。因此,合同中未约定的精品费950元、维修费168元,没有相应依据,应当返还给王女士。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要谨防一些“优惠套餐”下的价格欺诈。如果经销商承诺了免费赠送的项目,那么消费者一定要让其在购车合同上明确列出,并标注“免费赠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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