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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目前我們縣已經開始對沒有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當事人進行處罰,請問處罰是按照《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兩條規定處罰兩次,還是隻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一次?

答:只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一次。

因爲:《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不執行農藥採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一事不二罰”原則,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行爲人的一個行爲,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則只能罰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其他處罰行爲。

另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必須建立農藥採購臺賬、銷售臺賬,是已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必須的義務,當事人還沒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就對他以不執行農藥採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進行處罰也是不適合的。而且,《條例》第五十五條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者的處罰,已經是對農藥經營者最重,最嚴厲的處罰。

除了上述處罰外,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前款規定的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所以,我認爲當事人已經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了,就不再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罰第二次。

然而,這次農藥經營人員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都是首次,都需要實地核查,農業農村部門工作量大、面廣,經營人員也需要宣傳培訓、達到《條例》規定的條件,因此各地進展也不一樣,在處罰時間上不能一刀切。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先開展農藥經營市場治理整頓活動,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責令停止經營,要求農藥下架,然後儘快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如果仍然不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繼續經營農藥的給予處罰,而且處罰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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