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闲散资金迅速积累

民间投融资行为大量涌现

于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走入了普通老百姓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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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

从每月支付本息的10%,一年支付本息的120%,到每个月支付本息20%,6个月支付本息120%。只要投资就有高回报高收益,吸引了众多轻信者的眼球。挖陷阱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千万,最终自己掉进了陷阱。

2019年4月23日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于某、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指控

微小西带您一起去探究

涉案人员为达到罪恶目的

是如何设下圈套诱人上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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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成立书画公司做门面

【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

2014年初,于某和温某经预谋,以书画投资为名,采用定期高息回报的模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同年2月,俩人共同出资在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成立了安徽圣龙书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某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温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02虚构事实获取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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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书画投资(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公司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书画买卖合同、书画委托合同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对外称集团有多家经济实体,有专业的书画运作团队、有签约的知名画家、有自己的拍卖行等情况。为了募集到更多的资金,该公司编制了大量宣传画册、专刊等宣传资料,并在互联网上注册了公司的网站,在宣传中虚构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夸大了书画投资的前景,刻意回避了书画投资的风险,为吸收资金做好充足准备,抛出美味诱饵,设下美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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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书画投资(图片来源于网络)

03层层设套拉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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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以网络招聘人才、市场招聘的方式大量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就业合同。入职后公司员工,需要支持公司项目,且每个员工每个月要拉来10万元投资额的要求,迫使员工投资公司书画。

二、要求业务员通过公司网站,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及散发传单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书画投资项目,拉更多的人员到公司投资。

三、不定期以召开联谊会、画家讲座的方式,将投资者回本客户、正在投资客户、准备投资客户集中在一起,让投资者回本客户宣传在公司投资书画项目的好处,拉动那些准备投资的客户投资。

四、以完成业绩为借口,让员工拉其亲朋好友,到公司投资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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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04高额利息诱人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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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初,该公司与公众签订书画买卖合同、书画委托合同方式,约定一年内分阶段支付本息,每月支付本息的10%,一年支付本息的120%。到了2014年10月份,因周期为一年的客户较少,为了募集更多的投资,于某、温某商议,决定变更返还周期为6个月,每个月支付客户本息20%,6个月支付客户本息120%,该方案实施后,吸纳的投资客户明显增多。自2014年3月正式营业到2015年10月期间,共吸收261人共计约4千万元的存款,案发后尚有784万没有返集资参与人。

【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温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28日,判决下达:

被告人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于某、温某违法所得78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

检察官有话说:

请大家记住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投资要谨慎,眼睛要擦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具有利率高、回报快的特征,但其具有不稳定性、高风险性等问题,一旦投资失败或不诚信,无法兑现承诺,将导致参加人员资金血本无归,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大家千万谨记:投资有风险,参与需谨慎,今后切莫为了高额利息去参加非法投资。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如有人忽悠您,一定要万分当心,切莫受骗上当。

如您遇到非法吸收存款线索时,希望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哈!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帮助他人利益不受损哟。

微小西在此呼吁大家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进行时】以书画投资忽悠,非法集资,一定要注意了!

主办单位:中共肥西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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