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訊 北京時間7月30日消息,在中國,男人們買帽子可以選任何顏色,但就怕選綠色,畢竟衆所周知,在東方傳統中,“綠帽”這一陰影有着何等的分量。

孩子是不是親生的,這簡直是人生的頭等大事之一,馬虎不得。

在國外,你只需要看五分鐘的日間電視,就能發現人們也對親子血緣關係話題十分關注,例如國外的脫口秀節目《Maury show》裏,

最著名的就是非常戲劇化的親子關係測試環節,測試出結果的男女嘉賓,經常對是不是親爹這件事的結果興奮到秒變蹦迪秀。

可以說,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在絕大多數歷史中,親子關係一直是一個十分受到人們關注的問題。

在20世紀80年代的DNA檢測出現之前的古代歷史中,雖然科學技術不夠發達,但人們爲了鑑別出孩子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仍然發明出來許多方法來嘗試進行親子鑑定。

這些方法在今天看來,有的非常奇葩,但在過去,確實是有人使用過這樣的方法,甚至被人們相信推崇過。

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看中西方的親子鑑定發展史,都發生過什麼。

國內篇

1、常理判斷法

在中國古代,最常見的方法,就是根據長相特徵和事情發展常理來推斷。例如,原見於東漢應劭的《風俗通》記載,在西漢時,潁川(今河南禹州市)有個大戶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倆的媳婦都懷了身孕。哥哥的媳婦流產了,卻隱瞞了實情,將弟媳婦生的男孩子搶爲己有。

官司打了三年,也無法決斷,任過漢宣帝丞相的黃霸聽說後,決定進行親子鑑定,使用的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來,讓妯娌倆搶孩子,誰搶到歸誰。

嫂子用力搶孩子,弟媳則怕弄傷孩子,表情悲傷。見到此景,黃霸作出了鑑定結論:孩子系弟媳婦所生,黃霸的理由很簡單,“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

後晉和氏父子所編的《疑獄集》中,也收錄了一個典型案例,說的是北魏年間,李崇任揚州(治所在睢陽)刺史時判了一起“爭子案”。

當時,一位叫苟泰的人丟了3歲大的兒子,後在叫趙奉伯的人家裏發現了孩子,但兩家都說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鄰居可以證明,郡縣無法定案。李崇接案後,將小孩與兩家隔離幾天,之後突然派差員到兩家報信,稱孩子暴病而死,讓領回去埋葬。

苟泰聽說後,悲痛不已,趙奉伯卻一點也不悲痛,只是感嘆一番,就此,李崇鑑定孩子是苟泰的,“遂以兒還泰”。

2、滴血認親法

這個方法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古代人在親情、常理均無法判決的情況下,便會“合血”,合血法又叫“滴血法”,俗稱“滴血親”,其原理是:如果兩人有血緣關係,將手同時刺破,血滴入清水中,血即合一,否則不合,合血法最晚在東漢時即已在司法和民間親子鑑定中使用。

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記載了一個關於滴血認親的故事,很具有代表性,並且把“滴血認親”說得神乎其神。

故事說的是一位山西商人,年輕時外出謀生,在外娶妻生子,十多年妻子病死後,帶着兒子回到老家,他的弟弟認爲不能讓哥哥平白無故地分家產,於是說孩子是抱養的,拒絕讓哥哥分配家產。

兄弟倆分家產的事情鬧到了衙門,縣令於是吩咐哥哥跟孩子進行現場滴血認親,二人的血液很快就融合在了一起。

弟弟不信,在家裏叫來兒子實驗,發現並沒有融在一起,他馬上進行反訴,但是,此時滴血認親的觀念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人們聽說弟弟和兒子的血不相融合,街坊鄰居便議論紛紛,懷疑弟弟的妻子跟別人私通,弟弟心生疑慮,逼問妻子,哪知道妻子竟然哭着承認兒子非丈夫親生,這樣一來劇情翻轉,搞得弟弟十分狼狽。

不過事實上,任何人的血滴到一起,不久都會凝合爲一,其實,古人也已認識這一問題,清黃六鴻在康熙三十三年編著的《福惠全書》中即稱:“滴血之事,未可盡信”,紀曉嵐記述此故事時亦稱“官故憒憒”,直指其昏庸糊塗。

3、滴骨法

滴骨法實乃滴血法的一種。宋代,大名鼎鼎的司法官宋慈的《洗冤集錄》中,就將“滴骨法”正式收錄在案,作爲實踐工作中的法則,這個方法最初主要是用來對付有意錯認、申領屍骨,詐騙死者家產繼承權者。

例如,三國時期的史學家謝承在其所撰的《會稽先賢傳》中記載了這麼一個故事:一名叫陳業的人,哥哥渡海死了,陳業前去認屍,但一起死的有五六十人,屍體腐爛不堪,從外貌、體態上已無法辨認。

陳業於是割臂流血,灑於骨上,觀察其反應,其中有一具屍骨,在陳業的血滴上後,很快沁入骨內,其餘皆流出,陳業據此認定,這具屍骸就是他哥哥的。

與滴血法一樣,僅憑血是否能沁入骨內也是不科學的。現代法醫試驗發現,如果骨膜已朽,不論何人的血,滴上均能沁入;反之,如果骨膜未朽,即使是親人的血滴上,也無法被吸收。

其實,古人也早已觀察到這一漏洞容易被不法之徒鑽空子,清馮晟《談屑》中有一則“換棺”故事,說的就是欲霸佔岳父家產的女婿採取“易屍”手段,破壞滴骨法鑑定。

國外篇

如果說國內的親子鑑定方式不科學,那麼國外的曾經使用過的一些方法和流傳過的一些故事,則更加腦洞大開——

1、情理法

這個方法和中國的一樣,都是從人之常情去進行判斷。例如聖經裏有一個例子,同樣是兩個婦人互相爭扯一個孩子,她們都認爲這個孩子是自己的,互相不退讓。

國王也沒法定奪,就說要不公平一點,我讓人把孩子劈成兩半,你們兩個一人一半,誰也不要再爭了,其中一名婦人立馬跪地求情說千萬不要劈孩子,這個孩子她不要了,甘願讓給另一個人。

於是國王就把孩子判給了這位求情的女子,與中國的例子相同,這個案子的審覈也是利用了人類本能之間對於孩子的愛護。

2、嬰兒指認法

這是記錄的一則案例。講的是12世紀時,曾有一位叫安東尼的牧師,懷疑妻子的新生嬰兒不是他的,並威脅要殺死母子倆,於是當安東尼探望家人時,他問嬰兒說:“告訴我孩子,你父親是誰?”神奇的是,嬰兒竟然指着安東尼,平靜地回答:“這是我的爸爸”,牧師於是釋然,他們從此過着幸福的生活。

這個故事的真實性已不可考,但說明在那個時期,缺乏科學教育的人們,對神力的信仰和對超自然的現象的接納態度,使得這個故事被流傳。

2、身體特徵法

是巴納德學院的歷史教授娜拉·米蘭尼奇,也是新書《父愛:對父親的難以捉摸的探索》的作者,她指出,19世紀和20世紀的科學家(以及僞科學家),十分熱衷於揭開父愛的神祕面紗,並盡一切努力去發現父愛的奧祕。

與此同時,報紙上總是喜歡報道戴綠帽的丈夫、好色的名人,及其夫妻對後代產生爭議的一些奇聞異事,助長了人們對親子鑑定的狂熱之情。

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對於美國的醫院產科病房,人們常對嬰兒是否被調換感到焦慮,於是法官們就被置於所羅門式的地位,必須決定誰是這些嬰兒的合法父母。

由於人們迫切希望進行一次客觀的測試,想一次性解決親子關係訴訟,很多研究人員對此展開了研究,一些研究人員堅持認爲,口腔頂部的隆起部分含有從父親傳給孩子的圖案。

另一些人則基於種族的優生學僞科學,相信一些身體特徵是世代相傳的,創建了一個身體特徵的列表,依靠鼻子大小、耳朵形狀和頭髮質地等特點來進行辨別。

3、測量振動法

真正抓住了“科學想象力”,在20世紀20年代成爲鑑定大師的人,是艾伯特·艾布拉姆斯博士和他的示波器。

艾布拉姆斯發展了自己關於人體電氣系統的“科學”理論,他稱之爲“艾布拉姆斯的電子反應”或“時代”。

和其他許多人一樣,他深信開啓遺傳的鑰匙在血液中,於是發明了一種看似荒謬的儀器,稱爲示波器,據說示波器可以測量血滴中精確的電子振動:愛爾蘭血液在15歐姆時振動,猶太人血液在7歐姆時振動等等。

儘管有人懷疑和認爲這是種族化的僞科學,但舊金山高級法院的法官Thomas Graham仍僱傭了艾伯拉姆斯來確定一個有名的父權訴訟案。這個案件中,一個名叫Paul Vittori的男子聲稱小女兒不是自己的孩子,拒絕爲小女兒支付兒童撫養費。

艾布拉姆斯於是用這個神奇的機器,鑑定出維托里確實是父親,通過這個案件,這位古怪的醫生,一躍成爲了世界上最受歡迎的親子關係“專家”。

既然電子驗血是瘋狂的,發明是荒謬的,但爲什麼加州法官仍認爲這是有用的技術?

歷史教授米蘭尼奇認爲,像艾布拉姆斯這樣的親子關係問題,之所以能引起很大的關注,是因爲一個受挫的法律體系,需要一種科學的靈丹妙藥,來解決親子關係問題。

此外,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社會,正爲迅速變化的性別角色和新的女性性獨立而焦慮,這些測試雖然不準確,但卻提供了一個讓人們安定的方式。

4、血型鑑定法

到了20世紀30年代,科學家們發現人類的血液,確實包含了一些關於一個人父母的明確線索,這次不是電子振動,而是“血型”。

我們所知道的血型:A、B、AB、O等幾種。血型遵循一些不變的遺傳規則。例如,如果嬰兒有AB型血,而母親有A型血,那麼父親必須有B或AB型血。這樣,法官就可以運用這種實際的科學方法,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真的有可能成爲一個孩子的父親。不過事實證明,這種方法也仍有很大的侷限性。

最終成型的普遍鑑定法:DNA鑑定

當科學家們逐漸瞭解了人體基因的奧祕後,英國遺傳學家A·J·傑弗里斯,在1984年發明了DNA鑑定技術,由於人體各部位的細胞都有相同的DNA,因此可以通過檢查血跡、毛髮、唾液等判明身份。

基因鑑定技術是一項生物學檢測技術,人體細胞有總數約爲30億個鹼基對的DNA,每個人的DNA都不完全相同,人與人之間不同的鹼基對數目達幾百萬之多,因此通過分子生物學方法顯示的DNA圖譜也因人而異,由此可以識別不同的人。

由於DNA是遺傳物質,因此通過對DNA鑑定還可以判斷兩個人之間的親緣關係。只要操作無誤,通常準確率是99.99%。

而要說到DNA技術的普及流行,還和20世紀80年代早期的一個事件相關,當時,這項技術尚未在法庭上進行測試,有一位英國律師在報紙上讀到已經有DNA指紋識別技術,能夠以極高的概率識別出個人的親子關係。

律師想到了她的客戶,這名婦女的兒子因爲被一名官員質疑不是親子,被阻止進入英國。於是,律師讓客戶去做了DNA鑑定,結果證明這對母子的血緣是真的,並把證據提交給了法庭,最後,法庭認可了情況,處罰了官員。

雖然,官方沒有對新DNA方法的有效性作出判斷,但在媒體的報道下,這種全能的新測試很快傳播開來,該技術立即獲得了公共合法性,並在之後的歷史中,在解決案件方面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今天,使用DNA來證明身份已經成爲常見的法醫鑑定方式之一,休閒式的血統測試,也已經發展成爲一個價值數十億美元的產業。

如今在國外,你只要在當地的藥店或網上,花14美元左右就能買到測試工具,加上130美元的實驗室費用就能進行DNA測試,甚至你還可以在移動DNA測試車上進行測試。而在國內,你可以很方便地上網搜找DNA鑑定平臺預約測試。

“父親”的真正定義

儘管親子關係科學取得了真正的進展,但親子關係問題卻以某種方式變得更加複雜。

例如在20世紀40年代初,著名的演藝人員查理卓別林,就因其前任助手瓊•貝瑞提起的一樁親子關係訴訟被帶上了法庭,貝瑞23歲,她聲稱54歲的卓別林是她新生嬰兒卡羅爾·安的父親。

當時媒體瘋狂地報道了這起法庭案件,這個案件,也首次在親子關係訴訟中使用了血型檢測,結果出來後,他們得出結論,卓別林不可能是卡羅爾·安的父親。

案子結案了,但由11名婦女和1名男子組成的陪審團,仍認爲卓別林是卡羅爾·安的父親。

原來,除去生物學的角度,從社會的角度來說,卓別林與女子的親密關係,以及他那臭名昭著的結婚史(很快就拋棄了許多年輕的婦女),被認爲沒有承擔好父親的角色。

歷史學家米蘭尼克表示,卓別林案例引發人們爭議的問題不在於測試,而在於人們對父親的定義——一個是生物學層面的,另一個是社會層面的。自從1953年加州法律被修改爲,如果親子鑑定表明一個男人不是孩子的父親,那麼這個問題就會被認爲是解決了,其他州也如此效仿。

但即使是完美的親子鑑定,也無法簡單粗暴地使親子問題立馬解決,通常鑑定只是問題的一個關鍵環節,在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尋求鑑定者的家庭大戰,纔剛剛打響。

例如,一名來自湖南長沙的DNA親子鑑定師,就有“婚姻破壞者”的外號。他工作11年來,共接觸近2萬個委託,檢測結果讓3000多個家庭走向崩潰的邊緣,堪稱“人性實驗室”。

這些案例裏,有惡婆婆賣掉孫女,騙兒媳說孩子死了的;有一女共侍七夫,搞不清誰是孩子爸爸的;有和不同膚色、教育程度的男性交往,只爲收集各種膚色的孩子的;有懷疑自己老婆和女閨蜜出軌,結果女閨蜜是雙性人的;有孩子被拐後,加入打拐團隊,陰差陽錯救了自己孩子的;有走散了60年,80歲才重新團圓的兩姐妹……

而這些複雜的愛恨情仇,就不是遺傳學家能解決的問題了,親子鑑定技術只是成爲了人性的照妖鏡,讓我們更徹底地面對現實和問題。(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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