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女子去喝碗胡辣湯,卻損失了3萬多元…咋回事?

資料圖 文圖不符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通訊員 陳渝穎

早上喝碗胡辣湯,相信是很多河南人的習慣,但家住鄭州金水區的梁大姐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去喝碗胡辣湯,卻損失了3萬多元……這到底是咋回事?

就餐時摔倒,3萬多的鐲子摔斷,法院判商家承擔40%責任

2017年12月,梁某前往鄭州某胡辣湯餐館用餐,可就在這時,意外發生了——因地面溼滑,梁某不慎摔倒。更讓人意外的是,她戴在手上價值3萬多元的玉鐲也摔斷了。

之後,梁某認爲商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多次與商家協商,但商家一直拒絕賠償。

梁某最終將商家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財產損失8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確定原告承擔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

說法:地面溼滑,商家未設置警示標識,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此事,法官表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爲餐飲經營管理人員,對前來就餐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在地面溼滑的情況下未設置警示標識,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原告在佩戴價值較高且易損壞的首飾時,應更加謹慎或採取爲財產投保等方式分散風險,所以原告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本院作出以上判決。(編輯 華麗娟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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