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广大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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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经营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违法行为。

2

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和惩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将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牟取利益的,以非法集资共犯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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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依法惩处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骨干人员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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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利用人民群众急于致富心理,打着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及“P2P金融服务平台”等旗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和利用高息揽储、发礼品、返红包等方式动员群众参与非法集资,鼓动参与者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扩散蔓延参与人员范围,不断扩大集资规模。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等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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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郑重告知非法集资参与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积极配合做好打击犯罪工作。对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或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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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及时退缴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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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识别、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个人财产损失,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立即向政法机关举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证据确实充分,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进行依法保护。

大方县人民法院:0857-5465014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0857-5222000

大方县公安局:0857-5220110

大方县司法局:0857-5221694

特此通告

大方县人民法院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大方县公安局 大方县司法局

2019年7月24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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