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博士爲母喊冤案”二審維持18年刑期,判決書長達130頁

記者/韓謙

7月30日上午,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女博士爲母親喊冤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蚌埠市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深一度記者注意到,由於判決書上涉及認定的犯罪事實衆多,包括四筆貪污、兩筆挪用公款、九筆行賄、十項尋釁滋事,這份判決書長達130頁。

現年53歲的劉玉華曾擔任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濠城糧站站長、固鎮縣國家糧食儲備庫副主任,案發時爲固鎮縣糧食局普通職工。2019年1月,一審法院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定,劉玉華犯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及尋釁滋事罪,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一審判決書指出,在2000年至2017年間,“劉玉華多次糾集多人在固鎮縣濠城鎮政府和他人住宅處尋釁滋事,並多次非法將固鎮縣糧食局大門鎖上,嚴重影響了單位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且阻撓、操作固鎮縣糧食局的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致使單位決定無法執行,性質惡劣,具有惡勢力性質。”

一審宣判後,劉玉華提出上訴。此後,該案於7月12日二審開庭審理,劉玉華否認了所有指控,二審辯護律師襲祥棟、李仲偉做無罪辯護。

二審判決認定,劉玉華利用職務便利,單獨貪污公款247萬餘元,夥同他人共同貪污3萬餘元,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挪用公款109萬餘元,夥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50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爲謀取個人利益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欠款,構成行賄罪;在公共場所多次隨意毆打、辱罵他人,並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劉玉華在尋釁滋事罪中起主要作用,爲主犯。

對於審判結果,一直通過微博等渠道爲母親喊冤的大女兒張樂表示,二審時他們提供了多份新的證據材料,結果最終被法院認爲沒有關聯性。辯護律師李仲偉在接受深一度採訪時表示,該案會繼續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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