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住院三年拒出院 醫院起訴索治療費

  2014年,時年66歲的張從被車撞傷,後被送往懷柔醫院接受治療。但直到其病情平穩、可以出院,也沒有家屬前來探望,更遑論繳納治療費用,他本人也始終拒絕出院。此後,張從老人一口氣住院三年多。2018年6月,懷柔醫院以無力承擔其治療爲由,將張從及其監護人王琴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1萬餘元。

  但王琴表示,自己和張從雖是同母異父的兄妹,但已經40多年沒有聯繫。如今她也年事較高,名下並無住所,只能借住在親戚家,無力接張從出院。近日,懷柔法院一審審結此案,判決張從本人支付懷柔醫院醫療費等41萬餘元,由其法定監護人王琴協助辦理出院手續並將張從接離北京懷柔醫院。

  醫院

  患者病情穩定卻拒絕出院

  懷柔醫院訴稱,2014年12月27日11時許,時年66歲的張從因交通事故被送至該院急診科救治,當時身邊並無家屬陪同。老人入院後,被診斷爲腦挫傷(雙額)等。後經該院SICU(外科重症監護室)、神經外科、骨科等相關專家會診治療一年多時間,老人病情趨於穩定,達到出院條件,但是其本人拒絕出院。

  據懷柔醫院介紹,張從入院至今已經三年有餘,由於老人被送到醫院時身邊沒有親屬陪同,醫院本着“治病救人優先”的原則對其進行了診治,所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一直由醫院進行墊付。截至2018年4月28日,老人在該院累計醫療費122867.2元,墊付的護理費爲213480元,共計336347.2元,並且費用還在持續增加。

  懷柔醫院表示,其作爲公立醫療機構已經無力繼續承擔相關費用。2018年3月23日,張從被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2018年6月25日,其同母異父的妹妹王琴被法院指定爲張從的監護人,至此張從的訴訟資格和訴訟權利已經獲得充分保障。醫院與張從之間系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張從作爲患者應該及時繳納醫療費並配合院方治療,在其病症達到出院標準時應當按時出院。

  因此,懷柔醫院將張從、王琴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及醫院墊付的護理費用等,並協助辦理出院手續,將張從接離該院住院病區。

  監護人

  已與患者失聯40餘年

  針對懷柔醫院的起訴,王琴一方辯稱,監護人的職責是監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而不是代爲賠償被監護人的債務,她沒有義務賠償醫院的欠款。至於醫院要求自己接張從出院的訴訟請求,因爲自己現在都“居無定所”,只能借住在親戚家裏,實在無力再接一位七旬老人出院。

  王琴的女兒李芳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她自出生起就從未聽母親提起自己還有張從這樣一位舅舅。在這起官司之前,母親與張從已經40年沒有聯繫了。

  她介紹,今年6月,母親突然接到張從戶籍所在地順義區法院通知,被指定爲張從的監護人。對此,母親毫無準備,“都這麼多年沒聯繫了,我們真的完全沒有關係。”她表示,無論是從感情出發,還是從現實條件出發,自己和母親不想接管張從。“這件事之後,母親纔講了多年和‘哥哥’斷了聯繫的原因,就是因爲他欺負我媽和我姨,姥姥才無奈帶着兩個小女兒改嫁,母親對此始終難以介懷。”李芳說,自從被指定爲監護人後,自己一家人的精神壓力就很大,父母親更是經常吵架。如今母親已經與父親離婚,自己都沒有房子住,只能借住在親戚家。

  “我媽也快60歲了,難道要讓她再去伺候一個70歲的老人嗎?”李芳說,母親就自己一個女兒,但如今自己也有了家庭,工作、撫養孩子已經是筋疲力盡,爲母親盡孝已經是在竭盡全力,根本沒有精力再照顧一位從未謀面的舅舅。

  法院

  監護人負責協助辦理出院手續

  近日,懷柔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琴與張從爲同母異父的兄妹,張從現已離婚,曾育有一子,現已死亡,其父母均已死亡。法院認爲,王琴自2018年6月25日被順義區人民法院指定爲張從的監護人,其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並非代爲清償費用。且無論是張從因交通事故受傷,還是此後發生的相關費用,彼時王琴都還沒有被指定爲張從的監護人,對上述事故和費用的發生並無過錯或失職。因此懷柔醫院要求被告王琴給付相應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從本人給付原告懷柔醫院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鑑定費共計41萬餘元;其法定監護人王琴負責到懷柔醫院協助辦理張從的出院手續並將張從接離北京懷柔醫院。

  (文中採訪人物系化名)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責任編輯:張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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