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激行爲擾亂社會治安,集體維權的別不當回事!

你以爲你在維權,其實你是尋釁滋事

事關重大,再忙你也得看看

過激行爲擾亂社會治安,集體維權的別不當回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一、罵街

最近,北京市豐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豐臺警事”發佈情況通報:2018年8月2日7時許,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並對對方進行辱罵。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爲,豐臺公安分局經調查取證,已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微信羣留言辱警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之前網民“戰略忽悠局上校參謀”在《今日頭條》一篇題爲“瀋陽刑警執行任務被嫌疑人襲擊造成‘一死一傷’”的新聞報道下留言發佈辱警言論稱:“人民英雄,太給力了(別誤會,我說的是殺警察的壯士)”。微信用戶“遼A—孫志斌”在一微信羣內發佈言論稱“幹得好,幹得漂亮,警察叔叔乾死了”的辱警信息。兩人同樣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網上發文不慎

郭某受託發佈《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爲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門爲維護公共秩序啓動應急預案並採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樣的事件並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託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四、“上訪”、“維權討說法”過激

郭某受託發佈《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爲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門爲維護公共秩序啓動應急預案並採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樣的事件並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託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五、幸災樂禍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

六、傷害民族感情

微信暱稱爲“聖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羣中發佈“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損領導人畫像

爲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污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八、網上泄憤言論過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在QQ 羣" 備用防走散旅遊"發佈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衝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爲。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相關法條過激行爲擾亂社會治安,集體維權的別不當回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爲人爲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

行爲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爲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建議過激行爲擾亂社會治安,集體維權的別不當回事!

新聞中,我們常常會見到有些被拆遷人遇到拆遷的時候情緒過於激動。面對不公正的拆遷補償標準時,動不動就要“全軍出動”找政府要說法,你以爲你是在擊鼓申冤,你以爲“衆人拾柴火焰高”,其實你一不小心就會被認定爲“尋釁滋事罪”。原本你只是去爭取合理合法的拆遷補償,結果卻變成家人想法設法從公安局撈人,南轅北轍,雪上加霜。

其實,維權本不必大動干戈。在信息如此發達的今天,大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到專項專業律師進行線上諮詢,避免在維權伊始就造成方向錯誤。保持頭腦清醒,秉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法律精神,知法、學法、用法,理性維權纔是爭取合理拆遷補償的不二法門。

諮詢:186105869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內廣義街廣益大廈B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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