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133 證券簡稱:東湖高新 公告編號:臨2019-058

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釋義

公司:指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糾紛案:指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訴國中醫藥湖南九華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江蘇國中醫藥有限公司、長沙東湖和庭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指長沙東湖和庭投資有限公司訴國中醫藥湖南九華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長沙銀行:指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長沙和庭:指公司孫公司長沙東湖和庭投資有限公司

國中九華、被擔保人:指國中醫藥湖南九華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江蘇國中醫藥:指江蘇國中醫藥有限公司

長沙中院:指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院:指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生效判決:指(2017)湘01民初394號民事判決書

重要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具體案件所處訴訟階段詳見公告正文。

2、公司孫公司長沙和庭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3、可能產生的損益金額:截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最晚支付時間,本次公告的案件可能對公司孫公司長沙和庭產生的損失金額約爲3,405.82萬元(若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和金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終損失金額以實際支付金額爲準)。

4、是否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即“借款合同糾紛案”)系公司孫公司長沙和庭對業主國中九華向長沙銀行辦理按揭業務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所產生,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前,長沙和庭已另行起訴被擔保人國中九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支持長沙和庭與國中九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目前該案處於再審庭審階段,尚未收到再審判決,再審結果對“借款合同糾紛案”可能有如下影響:

(1)若最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勝訴,即使長沙和庭實際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長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糾紛案”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將爲0元;

(2)若最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敗訴且長沙和庭實際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則長沙和庭將依法行使追償權,通過訴訟手段向被擔保人國中九華追償連帶清償款項以及要求江蘇國中醫藥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但若國中九華和江蘇國中醫藥均無償還能力,則長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糾紛案”所產生的實際損失預計約爲3,405.82萬元(若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和金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終損失金額以實際支付金額爲準)。

(3)長沙和庭系公司的控股孫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沙東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長沙和庭55%股權。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長沙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可能導致的損失金額達到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需予以披露,“借款合同糾紛案”基本情況如下: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長沙銀行

被告一:國中九華

被告二:江蘇國中醫藥

被告三:長沙和庭

2017年10月17日,長沙和庭自收到長沙中院應訴通知書後第一次出庭參與訴訟。

(二)訴訟案件事實、請求及理由

1、案件事實及理由

2015年12月,公司孫公司長沙和庭與國中九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共計30份,約定由國中九華購買30套房屋共計51,416,786元,首付款21,416,786元,餘款30,000,000元由國中九華向長沙銀行申請貸款。

2016年2月4日,江蘇國中醫藥與長沙銀行、國中九華簽訂《長沙銀行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江蘇國中醫藥爲國中九華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2016年2月14日,長沙銀行與國中九華簽訂《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由國中九華借款30,000,000元用於購買工業廠房,借款期限爲60個月。

2016年2月18日,長沙和庭與長沙銀行、國中九華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長沙和庭爲國中九華提供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直至長沙銀行取得國中九華30套房屋的他項權證。

2016年2月25日,國中九華與長沙銀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國中九華以其購買的長沙和庭開發的前述30套工業廠房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

2016年3月2日,長沙銀行向國中九華髮放30,000,000元借款。後因國中九華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長沙銀行於2016年12月30日根據合同約定扣劃長沙和庭提供的保證金150萬元。

2、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一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6,324,148.25元及利息4,007,899.83元(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10月15日,以後的利息按《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0.5524%,罰息與復息月利率爲0.8312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的上述債務範圍內,直接將購房貸款本息歸還給原告;

(4)判令被告三及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判令原告對本案已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的位於長沙市雨花區振華路519號聚合工業園第一棟30套工業廠房在被告一的上述債務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6)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財產保全費用。

(三)一審判決情況

經公開開庭審理後,2019年1月24日,長沙中院判決如下:

1、解除原告長沙銀行與被告國中九華簽訂的《長沙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

2、限被告國中九華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償還原告長沙銀行本金26,324,148.25元,利息2,612,895.83元,罰息1,395,004元,並按照合同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從2018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3、江蘇國中醫藥、長沙和庭對本判決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駁回原告長沙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174,88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79,882元,由被告國中九華、江蘇國中醫藥、長沙和庭共同負擔。

收到判決後,長沙銀行和長沙和庭分別向湖南省高院上訴。

(四)二審情況

1、2019年2月15日,長沙和庭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

(1)依法撤銷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01民初39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2)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2、2019年2月15日,長沙銀行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如下:

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01民初39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撤銷第四項,改判長沙銀行就國中九華所欠全部貸款本息對長沙市雨花區振華路519號聚合工業園第一棟30套工業廠房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二審判決情況

經公開開庭審理後,湖南省高院於2019年6月21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4,882元,由長沙和庭負擔87,441元,由長沙銀行負擔87,441元。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公告案件(即“借款合同糾紛案”)的生效判決書已判決由長沙和庭對國中九華應向銀行履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債務人國中九華不償還判決書確定的債務,長沙和庭將可能向長沙銀行承擔清償義務。

截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最晚支付時間,長沙和庭因本次公告的案件(即“借款合同糾紛案”)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約爲3,405.82萬元(若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和金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終損失金額以實際支付金額爲準)。

公告案件現已取得終審判決,截至公告日無法確定該案是否會進入再審程序,但在法院作出再審決定之前不會中止執行。如長沙和庭不履行連帶清償責任,長沙銀行將依法啓動強制執行程序,長沙和庭最終面臨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被強制劃扣連帶清償款的局面;如長沙和庭在爭取減少清償金額的前提下與銀行協商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則既能避免成爲失信被執行人,還能減少執行費用。並且無論哪種情況,長沙和庭實際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後均依法享有對國中九華的追償權及要求江蘇國中醫藥清償其應當分擔份額的權利。長沙和庭被申請強制執行或與銀行協商履行連帶清償責任的同時,均有權行使追償權,起訴國中九華及江蘇國中醫藥,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輪候參與國中九華涉案房產拍賣款的分配,以保障公司利益。

此外,2017年1月12日,長沙和庭已起訴國中九華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該案前期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支持長沙和庭與國中九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再審法院已開庭審理案件,再審結果對本次公告案件可能產生的影響如下:

1、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列糾紛案”再審中湖南省高院繼續支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長沙和庭將收回30套房屋,屆時如長沙和庭已實際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則可直接行使抵銷權,從應返還給國中九華的購房款中扣除本次公告案件所涉連帶清償款,長沙和庭因本次公告案件產生的實際損失將爲0元;

2、如再審中湖南省高院不支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且長沙和庭已實際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長沙和庭將通過訴訟方式依法行使追償權,向國中九華追償已支付的連帶清償款以及要求江蘇國中醫藥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但若國中九華和江蘇國中醫藥均無償還能力,則長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糾紛案”產生的實際損失預計約爲3,405.82萬元(若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和金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終損失金額以實際支付金額爲準)。

3、長沙和庭系公司的控股孫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沙東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長沙和庭55%股權。

公司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進展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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