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透過洛陽銀行騙貸案可以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在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時,確實存在“該嚴未嚴”“該鬆不鬆”“該支持不支持”“不該支持亂支持”的現象,存在內控機制不科學、不合理,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履職不認真的現象。比如,在發放貸款前,銀行至少應該去貸款申請方的工作現場看一看,對貸款人的身份調查一下,尤其是涉及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只要到海關等部門瞭解一下,或通過相關部門對貸款人提供的資料調查覈實一下,通常能夠找出很多破綻,就能避免很多“騙貸案”的發生。

(原標題:被2萬元皮包公司騙貸1.26億 洛陽銀行暴露的不只是風控問題)

一家之言

金融機構在向市場主體提供金融服務時,確實存在“該嚴未嚴”“該鬆不鬆”“該支持不支持”“不該支持亂支持”的現象,存在內控機制不科學、不合理,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履職不認真的現象。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洛陽銀行被騙貸案的細節。犯罪分子通過僞造虛假合同、報關材料、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材料,通過一個出資2萬元買來的、從未進行過國際貿易的“皮包公司”,騙取洛陽銀行貸款1.26億元。

在這起詐騙案中,犯罪分子的造假手段、造假技術和造假方式雖有高明之處,但造假過程並沒有多少新的花樣,無非是常用的詐騙伎倆。然而,洛陽銀行的各道監管關口形同虛設,最終還是將1.26億元資金送進了不法分子的口袋。

近年來,關於不法分子利用造假手段從銀行騙取資金的案件並不少見。每次案件的發生,大多是銀行各道審覈關口形同虛設。其實,只要有一道關口把關嚴格,把審覈工作做到細緻到位一些,大多數詐騙案件都能避免。比如,在發放貸款前,銀行至少應該去貸款申請方的工作現場看一看,對貸款人的身份調查一下,尤其是涉及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只要到海關等部門瞭解一下,或通過相關部門對貸款人提供的資料調查覈實一下,通常能夠找出很多破綻,就能避免很多“騙貸案”的發生。

值得關注的是,部分金融機構在面對民營和小微企業的貸款需求時,往往設置各種門檻和障礙,想方設法地減少對民營和小微企業的貸款,加劇了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但對類似洛陽銀行被騙案中的“皮包公司”,對方只是提供了虛假材料,卻能獲得綠燈通行,金融機構厚此薄彼的作爲就令人費解了。

一方面,民營和小微企業雖然抵押擔保能力不強,但至少都有實實在在的經營做支撐,有具體的產品、工人、廠房、設備以及現金流,卻很難從金融機構拿到急需的貸款。另一方面,參與騙貸的不法分子提供給金融機構的除了僞造的材料之外,幾乎空空如也,爲何能從金融機構輕易騙出貸款呢?如果不是金融機構的經營思路與理念出現問題,恐怕很難找出更合理的解釋。

防範金融風險,不等於限制民營和小微企業的融資,而是建立一套嚴密的內控機制和貸款審查機制,對貸款風險做出科學、理性、客觀的評估,對每道監管流程進行認真的調查與審覈,以控制貸款風險。就算民營和小微企業存在一些經營風險,只要風險可控,就能通過科學評估有效地防範貸款風險,這類民營和小微企業就不該被排除在放貸對象之外。

透過洛陽銀行騙貸案可以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在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時,確實存在“該嚴未嚴”“該鬆不鬆”“該支持不支持”“不該支持亂支持”的現象,存在內控機制不科學、不合理,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履職不認真的現象。因此,在追究騙貸案責任的過程中,不僅要將參與騙貸的不法分子繩之以法,斬斷違法犯罪分子伸向金融機構的黑手,更要紮緊金融機構自身的制度籬笆,端正服務理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將不必要的風險排除在制度“籬笆”之外。

□譚浩俊(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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