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LEITNbHg1E92P\" img_width=\"1080\" img_height=\"392\"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Xyw1f79q4p\" img_width=\"1080\" img_height=\"474\"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有文事者必有武備,有武事者必有文備。”\u003C\u002Fstrong\u003E要發揮軍事力量在塑造態勢、管控危機、遏制戰爭、打贏戰爭方面的戰略功能,要求我們從國際政治視角探究國際法,尤其是戰爭法的歷史與現狀,分析這一特殊的、非自足的法律體系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運行的實況以及面臨的挑戰,立足國家利益爲可能的未來戰爭做好充分法律準備。\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武裝衝突複雜化增加法律適用難度\u003C\u002Fp\u003E\u003C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20世紀中前期以前國際社會的主題是戰爭與和平,現代國際法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肇始,隨之形成二分格局:和平法與戰爭法,這既昭示着現實主義主導的國際法價值觀,也體現出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高度耦合。\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在當時的國際法中,戰爭扮演着兩種相互矛盾的角色:\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strong\u003E既是維護法律權利的工具,又是改變法律規則的手段。\u003C\u002Fstrong\u003E因此戰爭法不僅包括規範作戰行爲的慣例與規則,也涵蓋國家訴諸戰爭權的內容。隨着《聯合國憲章》普遍性效力的增加,各國以約定必須信守的精神承諾在國際關係中禁止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戰爭話語在國際法語境下非法化,國家訴諸戰爭權被限定爲應對非法入侵的自衛權和臨時救濟措施。戰爭法稱謂繼續沿用,同時衍生出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的專有名詞,專指在無論因何而發端的武裝衝突中,衝突各方基於人道需要遵守的國際習慣與規則。\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Xza6lSgE8c\" img_width=\"600\" img_height=\"460\"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簽署《聯合國憲章》\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法律得以適用的前提是在屬事、屬人、時間、空間等方面確定邊界。\u003C\u002Fstrong\u003E近半個世紀以來,戰爭法的適用對象從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擴展爲包括非國家主體在內的武裝衝突,其中所涉各項要素的複雜程度急劇增長,造成法律適用的模糊與爭議。\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在屬事方面,適用戰爭法的前提是區分武裝衝突的類別。\u003C\u002Fstrong\u003E由於歷史淵源與政治意願的影響,國際性武裝衝突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現實中武裝衝突的樣式日趨複雜,法律適用問題也愈加繁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以多方捲入的阿富汗戰爭爲例,對於衝突性質的區分精確到日期。以2002年6月19日爲界,之前是以美國爲首的聯軍與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和基地組織之間的國際性武裝衝突,之後是國際化的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作戰發生在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部隊所支持的阿富汗新\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與武裝反對派之間,轉折性事件是阿富汗過渡\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的建立以及國際社會對新\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的承認。\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Xzq2UyeZ6l\" img_width=\"400\" img_height=\"367\"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阿富汗過渡\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的宣誓就職儀式於2002年6月24日在位於首都喀布爾的總統府舉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在屬人方面,戰爭法應適用於衝突參與方。\u003C\u002Fstrong\u003E在近年熱點地區衝突中,外部力量干預介入導致參與方急劇增加,參與方式也日益多樣化複雜化。流動鬆散的武裝團體、私人軍事安保公司加入戰鬥,代理人戰爭、反恐戰爭、非對稱戰爭、多國部隊、武裝部隊平民化成爲常態。以同意、中立和限制武力爲原則的維和行動在實踐中演變出執行和平與建設和平行動,派遣維和部隊的主體除聯合國外,還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甚至出現代理維和行動。武裝衝突中的這些新面孔是否受戰爭法拘束、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成爲了爭論熱點。\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戰爭法適用的時間跨度以武裝衝突的產生爲起點,以其結束爲終點,\u003C\u002Fstrong\u003E而當代武裝衝突的複雜狀態給確定法律適用時間界限帶來困難。在法律上判斷國際性武裝衝突是否產生相對簡單,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訴諸武力,便可認定衝突產生。判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因素則繁瑣龐雜,參與衝突必須有一方是具有一定組織指揮形態的非\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武裝團體,同時武裝衝突必須持續一定的時間、達到特定的烈度。此外,過去的戰爭往往以締結和平條約標誌結束,如今的武裝衝突各方很難締結和平條約,到衝突後期常出現不定期停火,衝突和交火的烈度漸降,或維和方介入,戰火復燃的情況也很多。\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9.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Y0837tJCGC\" img_width=\"450\" img_height=\"300\"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諷刺美歐介入利比亞戰爭,漁翁得利的漫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由於外部勢力介入,小規模衝突在地理空間上外溢並形成區域化衝突,是當前又一特點,在中東、西非和北非都出現過類似情況。這給戰爭法空間適用造成的問題是,法律適用於參戰各方的全部領土還是僅限於領土中的“戰場”區域?\u003Cstrong\u003E一般認爲在國際性武裝衝突中,戰爭法適用於參戰國全境,包括作爲戰場的專屬經濟區及公海,但敵對軍事行動不得延伸至中立國領土。\u003C\u002Fstrong\u003E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出現外國勢力介入時,戰爭法在該介入國的領土是否適用則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爲只適用於實際發生武裝衝突的國家領土,而有人認爲在所有參戰國的領土均適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律規則形成落後于軍事科技的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技術改變戰爭。科技創新的浪潮席捲全球,在軍事領域掀起風暴,“改變遊戲規則”的軍事科技頻頻湧現,對戰爭產生深刻影響。從戰爭法規範的角度考量,新軍事科技帶來的戰爭實踐已經在作戰領域和作戰手段兩方面超越現有規範,造成不同程度的法律真空。\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信息、空間、新能源等技術長足發展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將作戰領域從物理空間擴展至數字空間和宇宙空間。\u003C\u002Fstrong\u003E除傳統的陸、海、空戰場外,網絡電磁空間和外太空已經成爲人類的新戰場。很多國家都在發展網絡電磁空間軍事力量,100多個國家在其軍隊或情報機構設立網絡戰部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1年美國發布《網絡電磁空間國際戰略》,德法日英等國也競相推出網絡電磁安全戰略。2017年2月俄軍宣佈信息戰部隊建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8年6月美軍宣佈第六大軍種太空軍成立。戰爭法規制的領域也隨着戰場的擴展,從傳統作戰空間向新興領域逐步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3年《可適用於網絡戰的國際法塔林手冊》首次將現行國際法規則運用到網絡戰場,但這只是一部以起草專家個人名義形成的學術成果,對國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涉及太空軍事行動的規則,目前各國只達成“和平目的”的原則共識。\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Y0Q3P3TRJk\" img_width=\"640\" img_height=\"493\"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塔林手冊2.0》\u003Cstrong\u003E技術創新在軍事領域總是最先應用於提升作戰手段,即武器及其系統平臺。\u003C\u002Fstrong\u003E隨着軍事電子信息技術、納米技術、臨近空間技術、高超聲速技術不斷突破,新概念武器加快轉入實戰,武器裝備遠程化、智能化、無人化趨勢明顯。戰爭法的精神要義是平衡軍事必要與人道考量這對矛盾,無論是對醫務人員和設施的保護,還是對作戰方法與手段的限制,都是爲了在戰爭中最大限度維護人的生命與尊嚴。因此在研發時,締約國有義務審查並確保新武器不屬於“引起過分傷害和不必要痛苦”或“可能對環境引起廣泛、長期而嚴重損害”的武器;在戰場上則應遵循區分、比例和預防措施等原則使用新武器。但是新武器系統及其作戰技術往往是獨特的,甚至是顛覆性的,現有規則如何解釋並適用於新武器和作戰技術就成爲法律難題。\u003Cstrong\u003E技術變革影響作戰行爲,進而改變規範框架。\u003C\u002Fstrong\u003E爲了解決法律對新技術的適應力和有效性,戰爭法規則發展出技術特定規則和技術中立規則。技術特定規則採用具體技術具體分析的方法對特定類型的技術作出規定,例如《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的五個議定書分別對地雷、燃燒武器等作出具體限制。技術特定規則便於執行,易於設計出有效的裁軍覈查和非擴散措施,缺點是隻針對特定武器,適用範圍有限。技術中立規則指獨立於具體技術、只規定作戰效果的規則,例如禁止不分皁白的作戰手段。技術中立規則缺點是應用時需要具體解釋,在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擱置執行。\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YFwQL5FlQ\" img_width=\"400\" img_height=\"459\"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198\u003C\u002Fi\u003E0年聯合國簽署《特定常規武器公約》\u003Cstrong\u003E無論是技術特定規則,還是技術中立規則,都直接或間接受技術變革影響。\u003C\u002Fstrong\u003E技術變革本身並不是戰爭法面臨的新挑戰,相關公約以往也曾被批評陳舊過時。如今的挑戰是,技術變革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法律落後於技術的狀況尤爲突出,確保技術變革在軍事領域不會導致突破人類道德良知底線惡果的任務尤其繁重。技術主導戰爭,但不統治戰爭;技術提供機會,但不選擇機會。從這個角度,當代井噴式的軍事科技變革對人類在戰爭怪獸面前把握自己前途命運的智慧和能力的考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嚴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國際刑事司法濫用危害法律基礎\u003C\u002Fp\u003E\u003C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戰犯追責經歷了從國內法向國際法的演變過程。戰爭是殘酷的,伴隨戰爭發生的犯罪更爲惡劣野蠻。\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blockquote\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u003C\u002Fstrong\u003E長久以來,審判和懲處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人是一國國內司法機關,尤其是軍事司法機構的職責。\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戰後,同盟國設立了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分別對納粹德國和日本軍國主義分子進行審判,即被譽爲世紀審判的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標誌着戰犯追責開始進入國際法視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冷戰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設立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司法機構懲治戰爭犯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得到進一步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YGH4X8n4cD\" img_width=\"448\" img_height=\"447\"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1948年 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接受審判的松井石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在國際層面對嚴重違犯戰爭法的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本身具有進步意義。\u003C\u002Fstrong\u003E如果說戰爭是非理性的,那麼戰爭法就是人們在非理性當中尋求理性的一種願望表達。如果說戰爭法的遵守是自律性的,那麼戰犯追責的國際制度昭示着遵行戰爭法由自律性向他律性的一種逐步轉變。不顧國際承諾對外肆意發動侵略戰爭的行爲,在戰爭中嚴重違反作戰法規與慣例、大規模非法侵犯人權的行爲,在國際法中不但被認定爲犯罪,而且被稱爲國際核心罪行。這意味着這些行爲在國際關係中最爲惡劣,實施這些行爲的人已經不再被認爲是侵犯了某一個人或某一羣人的權益,而被認爲是侵犯了作爲整體的國際社會的利益。國際正義的抽象概念有了具象化表徵。在現實中,一些陷於內戰的國家曾主動要求聯合國建立國際法庭審判戰犯,以便爲民族和解恢復和平鋪平道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近年來,國際刑法領域的某些理論和實踐卻出現了理想化的激進勢頭,不僅不利於實現國際正義維護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自身權威,甚至威脅到以《聯合國憲章》爲基石的當代國際法律秩序。\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誕生於2002年的國際刑事法院是人類歷史上首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對侵略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具有屬事管轄權。法院規約中有關危害人類罪和國內武裝衝突中的戰爭罪的定義均超出國際習慣法,例如國際習慣法中危害人類罪應發生在戰時或與戰爭有關的非常時期,但規約中刪去了戰時這一項重要的犯罪要件,將危害人類罪的屬時要素由戰時擴張到和平時期。國際社會要建立的不是人權法院,而是懲治國際上最嚴重的戰爭犯罪的刑事法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7年國際刑事法院締約國大會決定法院開始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從理論上法院已經對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威構成了威脅,因爲認定侵略罪的前提是判斷是否發生侵略行爲,而根據《聯合國憲章》侵略行爲的判斷權屬於安理會。法院作爲獨立的司法機構在認定犯罪事實時,並不必然諮詢安理會的意見,這意味着除了安理會之外,法院也成爲判斷侵略行爲的主體。\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事實證明,對於國際刑事法院不顧國際社會現狀、過於激進的擔心並不多餘,近年法院頻遭批評,一些非洲國家甚至濫用締約國提交案件情勢的權力,將法院作爲威脅敵對勢力的法寶。由於對國際刑事法院的失望和不滿,已有締約國退出。\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kuYGV16WPiPU\" img_width=\"600\" img_height=\"400\"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 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庭\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戰爭是一面鏡子,能夠讓人更好認識和平的珍貴。\u003C\u002Fstrong\u003E戰爭本身並不拋棄一切文明社會來之不易的精神和物質財富。在暴力之外,還有一系列權利和義務規範,這就是戰爭法,是人類深層理性和人道情感的結晶。要認清國際法的非自足特點,必須與其背後的經濟力量、政治安排和社會態勢充分結合才能準確把握,任何過於理論化和理想化的想法都會在現實面前歸於失敗。法治是軟實力,也是聯結政治現實與道德理想的橋樑。\u003Cstrong\u003E深入研究戰爭法,思考中國軍隊的國際法敘事,方能引領國際主流意識,實現人類命運共同體這一兼濟天下的理想抱負。\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em\u003E編輯:高蘇虹\u003C\u002Fem\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GgMk34Bc681js\" img_width=\"897\" img_height=\"95\" alt=\"戰爭法在當代國際關係中面臨的挑戰\" inline=\"0\"\u003E\u003Cp\u003E主管|國防大學政治工作部主辦|國防大學政治工作部宣傳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監製:吳江根總編輯:羅金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主編:陳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值班編輯:於航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郵箱:gfdx\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wx\u003C\u002Fi\u003E@163\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6\"\u003E.com\u003C\u002Fi\u003E\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61350060115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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