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四千萬質押回購違約  浦銀安盛與銀河證券鬧到金融法院

來源:交易圈 

3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上海金融法院關於浦銀安盛基金和銀河證券的民事裁定書。

事件起因於2016年4月6日,銀河證券公司簽署《主協議》。2015年2月27日,浦銀安盛公司在《主協議》適用資管、理財等產品的簽署頁上籤章。《主協議》簽訂後,2017年6月28日,以浦銀安盛爲逆回購交易商,銀河證券爲正回購交易商在上交所繫統中通過申報、系統確認以及生成成交數據,形成一筆成交編號爲687的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具體情況如下:借款金額爲42,750,000元,約定還款日爲2017年7月12日,約定到期利息爲85,265.75元,該交易到期出現了未還款情況。 

2018年5月16日,浦銀安盛公司作爲申請人依據《主協議》第十八條(上述《主協議》第十八條約定,“本協議下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回購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第十九條約定,“本協議爲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在各簽署人之間生效”。 ),以銀河證券公司爲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請求銀河證券公司償還融資款及融資利息等。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仲裁案件。

銀河證券請求法院裁定,申請仲裁條款不生效。

法院認爲銀河證券理由不充分,不支持銀河證券,駁回銀河證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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