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qFaPWFWUsUO3\" img_width=\"882\" img_height=\"423\" alt=\"老人跟團遊時猝死,一句“旅遊就是受罪”就能推責了?\" inline=\"0\"\u003E\u003Cp\u003E資料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71歲的南京市民吳女士報名跟團到內蒙古草原旅遊,家人怎麼也沒想到,在旅遊的第四天,吳女士就發生意外倒下了。母親過世後,吳女士的兒子蔣先生和旅行社經過幾輪交涉,旅行社始終認爲無責。更有工作人員表示:“其實出門旅遊就是要受罪的。這一次老人家的意外,主要是因爲自身疾病造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平時身體硬朗的七旬老人在跟團遊中猝死,家屬陷入無限悲痛。然而,更讓人寒心的是旅行社工作人員的話,“出門旅遊就是要受罪”,其背後潛臺詞就是,旅遊註定受罪,只能自求多福。如果個人因爲身體原因出現意外,應由自己負責,與旅行社無關。筆者認爲,\u003Cstrong\u003E“旅遊就是受罪”是旅行社推卸責任。\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旅遊本是一件很愜意的事情,遊山玩水,陶冶情操,焉能說成是“受罪”?\u003C\u002Fstrong\u003E當然,“在家千日好,出門萬事難”。許多遊客千里迢迢來到陌生的地方遊玩,自然會存在一些不便。旅行社的宗旨就是幫助安排喫住行遊購娛,讓旅遊變得輕鬆。尤其對於老人、兒童等特殊羣體,旅行社負有更高的義務。《旅遊法》第七十九條專門規定,“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遺憾的是,在這起事件中,旅行社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出發第一天,吳女士和團裏的其他老人,坐了近5小時高鐵後,又在烈日下冒着38℃的高溫,步行40多分鐘找接送的大巴車,再接連坐4個多小時大巴到氣溫較低的草原,如此舟車勞頓、忽冷忽熱,老年人肯定喫不消。隨後兩天,旅行社安排了多個景點,緊密的行程使得吳女士過度疲勞,誘發疾病。此時,導遊沒有及時將老人送醫,而是堅持要求老人的家屬先把治療費通過微信轉過去,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如此來看,老人此次出門旅遊固然是“受罪”了,但這種受罪不是旅遊的必然結果,而是由於旅行社的過失造成的,旅行社必須承擔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u003C\u002Fstrong\u003E在本案中,涉事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未盡到救助義務,對吳女士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面對旅行社的百般抵賴,\u003Cstrong\u003E吳女士的家屬可以訴諸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此外,這起老人跟團遊猝死事件,不應止於法律層面解決糾紛,更應關注事件背後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u003Cstrong\u003E目前,中國60歲以上的人口超過2億,“銀髮遊”已成爲旅遊市場開發的潛在熱點。\u003C\u002Fstrong\u003E但“痛點”也日益明顯,比如老年人旅程中的健康問題,低價團和誘導購物的陷阱問題。早在2016年9月1日,國家旅遊局就出臺了《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其中“連續乘汽車時間不超過2小時”、“超百人旅遊團要配醫生”等標準,十分符合老年人特點。不過,由於這份《規範》屬於推薦性行業標準,並不具備強制性,實施三年來並未得到有效執行。對此,有關方面應認真反思,針對“銀髮遊”出臺強制性標準,加強部門監管,或引導旅遊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強化行業自律,從而更好地規範旅遊業發展,保障老年遊客權益。來源:煙臺晚報\u003Cem\u003E張淳藝\u003C\u002Fem\u003E\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95235931889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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