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审理认为,白甲与白乙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因白乙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许可,致使房屋建设无法竣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导致白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白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白甲依法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白丹返还房屋预付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u003Cp\u003E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白甲要求白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白乙系自然人,在某土地上开发商品房。白甲知情后,与白乙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交房,并支付了预付款。白乙收款后,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因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建设的全部审批手续,被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至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审理认为,白甲与白乙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因白乙所建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许可,致使房屋建设无法竣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导致白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白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白甲依法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白丹返还房屋预付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11726692024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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