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p\u003E股權衆籌是依託於互聯網平臺而進行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具體模式爲:融資方在衆籌平臺上發佈項目信息,投資方則根據相關信息對項目進行投資並取得股權。它有效解決了初創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更好地滿足了人們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具有重大金融創新價值。但是,由於其尚處於發展初期,諸多活動在法律監管體系之外,一旦運營不當容易產生訴訟糾紛、引發金融風險,甚至是社會羣體性事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今天,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來和大家聊一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與股權衆籌相關的法律問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案情概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原告邱某主張,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間,自己通過火車站廣告、新浪網站第三方平臺及相應論壇上了解到“人人投”網絡衆籌平臺,人人投公司宣稱:衆籌正處於國家鼓勵發展期,總理也鼓勵衆籌事業發展,“人人投”是全國第一家拿到ICP證的有資格做衆籌的公司,是全國唯一一家獲得國家互聯網金融許可證的股權衆籌融資平臺,所有投資人的資金都會通過易寶支付進行第三方“監管”,投資者的資金投入人人投很安全。人人投2014年10月份第一期融資,估值作價1億元,2014年12月第二期融資估值3億,2015年5月第三期融資估值10億,短短半年多時間人人投就從一個註冊資金100萬的公司估值到了10個億,並宣稱“要最快時間超越阿里和騰訊公司,做股權衆籌實體店鋪領域第一名”、購買人人投原始股股權將會獲得巨大收益,並將於2017年2月上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邱某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登錄人人投網站進行了會員註冊和實名認證,按照人人投要求將資金轉入易寶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用於購買人人投原始股權。但是,此後其並未成爲人人投公司工商註冊的股東,而被安排成爲人人洋公司的股東,故起訴要求被告人人投公司退還股權投資款100餘萬元,並判令人人投公司配合邱某變更被註冊進其他公司的工商股權變更登記,並承擔相關各項費用;同時,起訴被告易寶支付承擔賠償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經審理認爲,股東出資糾紛系股東因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未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認股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即取得股權,而被追究責任的案件。邱某起訴的事實、理由均非股東出資糾紛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關係。且其起訴多名被告、分別提起的多項訴訟請求並非基於同一個事實和法律關係,並可能涉及多種案由,故裁定駁回原告邱某的起訴。邱某上訴後,二審對原裁定予以維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官釋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如果股東未按照約定繳納出資,或者虛假出資、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即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於股東出資的數額、期限、方式及其責任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本案原告邱某,以股東出資糾紛起訴被告人人投公司、被告易寶支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邱某通過人人投的宣傳及指示,將一百餘萬元打到易寶支付第三方平臺,其後又被登記爲人人洋公司股東,本案涉及到多層法律關係和事實,並非一個股東出資糾紛法律關係即可囊括。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邱某的起訴。\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需要說明的是,股權衆籌的投資行爲往往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作爲投資一方,面臨着融資方、平臺方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時,在海量宣傳攻勢之下容易出現非理性投資的情形。非理性投資表現爲:還未簽訂書面投資合同即打款、對項目未進行考察而盲目跟投、對虛高的股份價格缺乏判斷。投資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保全相關證據、明確投資項目,以免出現上述案例中“所投非所想”的情形。\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00378322655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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