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武甜莹

来源丨大众网·海报新闻

90后小伙刘某冒充公安局刑警与她人交往,并骗取其钱财,还帮受骗人孩子安户。这荒唐的事,就发生在山东枣庄滕州。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这一案件起诉书。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刘某于2019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5月10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刘某,男,1990年出生,2015年1月26日因盗窃被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12月因诈骗被滕州市公安局大坞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9日因诈骗被滕州市公安局大坞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27日因诈骗被滕州市公安局大坞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4日因诈骗被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9日因诈骗被滕州市公安局大坞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滕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刘某冒充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刑警与徐某交往,以为徐某之子安户、徐某涉嫌犯罪等名目,多次骗取徐某及其家人现金共11600余元,及徐某乙OPPOr11手机一部。其间,2018年7月26日,与被害人徐某领取结婚登记证书,2018年6月19日,将徐某的一辆东风小康牌小型普通客车骗走后卖出,得款13000元,经滕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于2019年5月10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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