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息事寧人就是對惡行的縱容

“校園欺凌”再次闖進了公衆視野。

國慶長假期間,網上瘋傳“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視頻。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對該事件首次通報稱,參與圍毆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屬於“校園欺凌”,引起網民跟帖質疑。10月7日,文昌再次發佈處理結果時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參與打人的8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責令管教等處理。(法制網10月8日)

其實,究竟是不是校園欺凌,並非一個多麼難判斷的問題。在兩段3分多鐘視頻中,一男孩對身穿紫色短袖的小女孩連扇耳光後,另外一男孩從遠處跑來一腳踹向女孩腰部將其踢倒,緊接着幾名男子輪番掌摑該女孩,並用衣服蓋住女孩頭部進行圍毆,隨後幾名女孩對其連續扇耳光,並強行撩起其上衣進行羞辱。如果這都不算校園欺凌,如果這都不違法,的確有違公衆的認知。

儘管參與打人的8人,均未滿16週歲,但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也都在依法懲處的範圍之內。當地公安機關對參與打人的陳某等已滿14歲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因這3人均未年滿16週歲,且系初犯,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林某等未滿14週歲的5人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進行嚴加管教,這些處罰措施符合法律的規定。

誠然,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施以區別於成年人的處罰,是現代法治文明應有的人本關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無論是在刑法中,還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明確了懲罰的“年齡檔次”,目的都是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但是,立法保護的宗旨,並不是等於視懲罰爲“洪水猛獸”,因爲懲罰也是保護。對人身自由的適當限制,既是對違法犯罪行爲人的否定性評價,也是對他們危害能力的削弱和遏制。管理森嚴的羈押場所,恐怕比興風作浪的社會要安全得多。

正如海南省政府督導室某領導所言,在“校園欺凌”發生後,一些部門在事件處置中,主要精力放在動用警力資源,“以堵塞欺凌視頻網絡傳播爲要務”,“熱衷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寧人爲唯一目標。”問題是,所謂的“息事寧人”,不過是表面上的“擺平”罷了。執法、司法上“網開一面”,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並沒有因爲惡行,受到法律追究,這種無原則的“寬容”,無異於對惡行的“縱容”。

翻看媒體報道,不乏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寬容”報道。比如,韋某曾於2010年掐死一名男孩,但因爲當年未滿14週歲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釋放來到番禺後再次作案,殺害一名11歲女孩。不久前,發生在河南魯山的一起少年涉嫌強姦案,當地檢方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嫌犯返校上學,有關部門將此事作爲“業績”宣傳時,一度使用了“冰釋前嫌”“握手言和”等詞語,引發了公衆輿論的持續關注和熱議。

所謂教育,並不是單純的口頭教導,懲罰同樣也是教育。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明確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懲罰措施。通過依法施罰,才能讓違法犯罪者明白,觸碰法律紅線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明是非、知進退、守底線。通過依法給予懲罰,釋放出強烈的訊號,不僅讓被懲罰者受到教育,對其他未成年人而言,也是一堂警示教育課。把應有的“懲罰”省略掉,貌似保護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殊不知恰恰削弱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也戕害了法治的威信。

治理“校園欺凌”,不能把懲罰當作包袱。立法上要研究論證減低刑事責任、行政處罰責任的年齡門檻,執法、司法上則應把法律制度落實到位,只有把這套組合拳打好了,才能爲未成年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才能讓校園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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