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乱收费引发业主集体维权,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日益增大的车位需求对停车位的数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纠纷,尤其是人多车多、车位少的小区。

以安康高新现代城小区为例,该小区有3800多户业主,属于规模较大的小区。在停车位及其收费方面,小区业主们严重质疑物业公司通过多重手段损害业主权益。例如(资料由该小区业主提供):

  • 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不明晰,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公开,却要求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协议才能长期使用停车位;
  • 物业未公示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的官方批复文件,也未举行听证会;
  • 业委会成立不公开透明,在大部分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示业委会候选名单,涉嫌暗箱操作,遭大量业主投诉后被暂停进程;
  • 业主们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协调双方沟通,但物业方依然态度蛮横强势,不给业主留沟通余地,问题无法解决。

    据业主称,他们已通过多种形式反映了问题,包括向当地信访局上访,但至今仍未解决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业主们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显得格外吃力和困难。出现这种纠纷,业主们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甚至还会有社会安全隐患。希望当地相关部门能积极、尽快解决问题。

    遇到类似问题,到底该怎么办?

    首先,要理性维权。

    1、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绝大部分可能都难以协商),可向物业所在地房办提出投诉,责令物业整改。

    2、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并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合法权益。但要注意,一定要监督业委会成立过程,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合理,防止暗箱操作,防止业委会成员被收买,造成损害大众利益而满足个人利益的后果。

    3、涉及重大疑难纠纷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或向当地信访局上访。

    其次,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熟知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揭穿开发商或物业的不法行为,并作为维权的证据。以下为相关法规,主要从停车位产权类型、收费标准、销售或出租条件等主要方面呈现。必要时还需结合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

    物业乱收费引发业主集体维权,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一、住宅小区车位有两种

    住宅小区车位规划性质主要分两种:小区地面停车位、小区地下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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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面停车位无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地面车位没有产权,归业主共同所有,归业主共同使用。小区地面车位出租的,租金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向物价部门申请备案批复,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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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停车位有两种

    小区地下车位性质分两种:

    1、人防地下室

    主要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发商无权销售人防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2、非人防地下车位

    建设单位向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缴纳了易地建设费用,获得政府防空办公室批准属于非人防地下车位的有效证明或审批。此种类型地下车位有产权,经过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确权后可以进行销售或出租。非人防地下车位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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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下情况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或物业无权销售

    1、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

    据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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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满足8项条件开发商或物业可销售非人防地下车位

    开发商建设的非人防地下车位符合以下8项条件的,由房管局部门颁发现售许可证,允许公开销售。

    1、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规划的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详见合同第二十二条);

    2、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出具非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和易地建设费用缴纳审批表;

    3、地下车位取得了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对地下车位进行了确权登记;

    5、物价部门对地下车位销售价格进行了备案批复;

    6、工商部门对地下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

    7、查看房屋和地下车位测绘报告,地下车位的面积未分摊到房屋建筑面积;

    8、开发商将地下车位规划平面图、物价批文和产权确认证明三个材料,在小区地下车位入口、小区人行主入口、售楼部进行公示一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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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销售停车位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

    有的开发商或物业耍小聪明,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法律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物业乱收费引发业主集体维权,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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