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亂收費引發業主集體維權,小區停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日益增大的車位需求對停車位的數量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也帶來了源源不斷的糾紛,尤其是人多車多、車位少的小區。

以安康高新現代城小區爲例,該小區有3800多戶業主,屬於規模較大的小區。在停車位及其收費方面,小區業主們嚴重質疑物業公司通過多重手段損害業主權益。例如(資料由該小區業主提供):

  • 該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不明晰,物業公司不向業主公開,卻要求業主簽訂長期租賃協議才能長期使用停車位;
  • 物業未公示地下停車位收費標準的官方批覆文件,也未舉行聽證會;
  • 業委會成立不公開透明,在大部分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公示業委會候選名單,涉嫌暗箱操作,遭大量業主投訴後被暫停進程;
  • 業主們多次向政府部門投訴後,相關部門協調雙方溝通,但物業方依然態度蠻橫強勢,不給業主留溝通餘地,問題無法解決。

    據業主稱,他們已通過多種形式反映了問題,包括向當地信訪局上訪,但至今仍未解決問題。

    由於信息不對稱,業主們處於弱勢地位,維權顯得格外喫力和困難。出現這種糾紛,業主們首當其衝受到影響,給日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甚至還會有社會安全隱患。希望當地相關部門能積極、儘快解決問題。

    遇到類似問題,到底該怎麼辦?

    首先,要理性維權。

    1、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絕大部分可能都難以協商),可向物業所在地房辦提出投訴,責令物業整改。

    2、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因爲只有業主委員會纔有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並代表全體業主維護合法權益。但要注意,一定要監督業委會成立過程,確保公平、公開、公正、合理,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業委會成員被收買,造成損害大衆利益而滿足個人利益的後果。

    3、涉及重大疑難糾紛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或向當地信訪局上訪。

    其次,應熟知相關法律法規。

    只有在熟知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才能揭穿開發商或物業的不法行爲,並作爲維權的證據。以下爲相關法規,主要從停車位產權類型、收費標準、銷售或出租條件等主要方面呈現。必要時還需結合不同地區的地方性法規。

    物業亂收費引發業主集體維權,小區停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一、住宅小區車位有兩種

    住宅小區車位規劃性質主要分兩種:小區地面停車位、小區地下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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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面停車位無產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小區地面車位沒有產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歸業主共同使用。小區地面車位出租的,租金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向物價部門申請備案批覆,收益扣除物業服務成本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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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停車位有兩種

    小區地下車位性質分兩種:

    1、人防地下室

    主要爲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開發商無權銷售人防地下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着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2、非人防地下車位

    建設單位向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繳納了易地建設費用,獲得政府防空辦公室批准屬於非人防地下車位的有效證明或審批。此種類型地下車位有產權,經過不動產權登記部門確權後可以進行銷售或出租。非人防地下車位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進行備案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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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下情況歸全體業主,開發商或物業無權銷售

    1、小區的公共空地

    小區裏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

    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裏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可這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爲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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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滿足8項條件開發商或物業可銷售非人防地下車位

    開發商建設的非人防地下車位符合以下8項條件的,由房管局部門頒發現售許可證,允許公開銷售。

    1、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規劃的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出售附贈或出租(詳見合同第二十二條);

    2、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出具非人防工程的有效證明和易地建設費用繳納審批表;

    3、地下車位取得了規劃建設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4、不動產權登記部門對地下車位進行了確權登記;

    5、物價部門對地下車位銷售價格進行了備案批覆;

    6、工商部門對地下車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了備案登記;

    7、查看房屋和地下車位測繪報告,地下車位的面積未分攤到房屋建築面積;

    8、開發商將地下車位規劃平面圖、物價批文和產權確認證明三個材料,在小區地下車位入口、小區人行主入口、售樓部進行公示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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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銷售停車位使用權超過20年屬於欺詐

    有的開發商或物業耍小聰明,在籤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不籤買賣合同,只與業主籤租賃合同。可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並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即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凡是銷售使用權超過20年並且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爲,消費者可請求雙倍賠償。

    [法律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物業亂收費引發業主集體維權,小區停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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