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携号转网时,用户向原运营商支付的违约金,就等于变相的首先了号码的物权购买价格。如此一来,携号转网的最大争议将发生在靓号上,因为一般的普通号码,即使有合约协议,用户承担的违约金也是比较少的,但靓号就不一样了,我们以每月保底消费300元,20年有效期计算,合同总金额为72000元,按30%计算,违约金要21600元,这个费用不是一般用户可以接受的。

有保底消费协议的靓号可以申请携号转网吗?

2019年两会期间,国务院和工信部承诺今年年底前全国将实现携号转网业务。

“携号转网”:又称为:“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服务”,也即通常称的“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电话网范围内,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目前我国只有天津、海南、云南、江西、湖北五省市开展此项业务,号码协转范围仅局限于本地网的三大基础运营商之间,号码暂时不能转入虚拟运营商,也不能跨地市转网。

昨天(5月29日),工信部向有关部门发布《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办法》)。《办法》明确运营商必须尊重用户选择权,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不得为用户设置转网屏障。

有保底消费协议的靓号可以申请携号转网吗?

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有协议的,如果用户提出转网,运营商也必须配合。从合同角度看,用户提出转网,属于用户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单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户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运营商还是要为用户提供转网服务。

至于这个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承担的限度,《办法》中没有规定。目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会以违约金的方式来承担。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为损失的30%。

如此一来,携号转网的最大争议将发生在靓号上,因为一般的普通号码,即使有合约协议,用户承担的违约金也是比较少的,但靓号就不一样了,我们以每月保底消费300元,20年有效期计算,合同总金额为72000元,按30%计算,违约金要21600元,这个费用不是一般用户可以接受的。

即使按法条理解的“损失”,也就是未来用户履行协议后运营商的收入计算,用户已经签了保底协议5年,还有15年期限,现在要转网,也要缴纳300*12*15*30%=16200元的违约金。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靓号需要转网呢,因为靓号转网比普通号码转网更具有实际意义,普通号码转网是因为网络、服务等原因,而靓号不但因为网络、服务,更重要的是号码携入后是没有保底消费的,这样就可以通过携号转网业务取消掉原来在原运营商的保底协议。

还是刚才的例子,假设用户在移动公司每月保底300元,号码携转到联通或者电信后,电信和联通是不会对这个号码设置保底消费的,原因有二,一是设置保底消费,用户可能就不转了;二是设置保底消费限制新用户携入号码资费选择权。携入号码和新放号还是有区别的,所以这样一来,用户可以通过携号转网的方式,实现对手机靓号取消保底消费的目的。《办法》规定两次携转间隔要120日,也就是说,原来在移动300元保底,转到电信或者联通后,再隔120天,转回移动,保底消费就没了。可想而知,全国开展携号转网业务后,都是什么样的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到时,投诉基本都会集中在靓号转网违约金过高的投诉上。

有保底消费协议的靓号可以申请携号转网吗?

所以新的政策出来,就会产生新的投诉。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实现手机号码物权和债务分离。所以携号转网时,用户向原运营商支付的违约金,就等于变相的首先了号码的物权购买价格。甚至未来用户可以直接到某个运营商选一个号码,办理入网后,直接提出携号转网,交付违约金后就可以将号码带走到其他运营商。那么这个违约金其实不就是这个号码的物权价值所在吗?相当于用这个违约金购买了一个号码。然后在其他运营商入网,办理无保底消费的资费套餐。所以从携号转网的业务来看,最终要走向号码的物权和债权分离的运营商局面。就是买号是买号的钱,打电话用流量是使用服务的钱,两者分离,没有关系。而现在是用使用服务的费用来提高号码的价格,是很不科学的。

运营商在携号转网时代,重点是吸引他网用户携入,而不是限制本网用户携出,在优惠活动的协议里或者靓号保底消费的协议里,如果出现“协议有效期内,用户不得办理携号转网业务”等字样,应该就是“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条款就是无效条款。国家不可能在大力推广一项利民服务时,给运营商留下漏洞和口子。根据《办法》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对限制用户转网的行为有处罚权,这也是对开放携号转网的一种法律保障。

《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预计在2019年12日1日前,全国将全面开放手机号码携号转网业务,让我们拭目以待!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来自:琛哥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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