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攜號轉網時,用戶向原運營商支付的違約金,就等於變相的首先了號碼的物權購買價格。如此一來,攜號轉網的最大爭議將發生在靚號上,因爲一般的普通號碼,即使有合約協議,用戶承擔的違約金也是比較少的,但靚號就不一樣了,我們以每月保底消費300元,20年有效期計算,合同總金額爲72000元,按30%計算,違約金要21600元,這個費用不是一般用戶可以接受的。

有保底消費協議的靚號可以申請攜號轉網嗎?

2019年兩會期間,國務院和工信部承諾今年年底前全國將實現攜號轉網業務。

“攜號轉網”:又稱爲:“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服務”,也即通常稱的“攜號轉網”服務,是指在同一本地電話網範圍內,移動電話用戶變更籤約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用戶號碼保持不變的一項服務。目前我國只有天津、海南、雲南、江西、湖北五省市開展此項業務,號碼協轉範圍僅侷限於本地網的三大基礎運營商之間,號碼暫時不能轉入虛擬運營商,也不能跨地市轉網。

昨天(5月29日),工信部向有關部門發佈《移動電話用戶號碼攜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爲:《辦法》)。《辦法》明確運營商必須尊重用戶選擇權,爲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不得爲用戶設置轉網屏障。

有保底消費協議的靚號可以申請攜號轉網嗎?

運營商與用戶之間有協議的,如果用戶提出轉網,運營商也必須配合。從合同角度看,用戶提出轉網,屬於用戶違約,根據合同法規定,單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戶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運營商還是要爲用戶提供轉網服務。

至於這個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承擔的限度,《辦法》中沒有規定。目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會以違約金的方式來承擔。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一般爲損失的30%。

如此一來,攜號轉網的最大爭議將發生在靚號上,因爲一般的普通號碼,即使有合約協議,用戶承擔的違約金也是比較少的,但靚號就不一樣了,我們以每月保底消費300元,20年有效期計算,合同總金額爲72000元,按30%計算,違約金要21600元,這個費用不是一般用戶可以接受的。

即使按法條理解的“損失”,也就是未來用戶履行協議後運營商的收入計算,用戶已經簽了保底協議5年,還有15年期限,現在要轉網,也要繳納300*12*15*30%=16200元的違約金。那爲什麼會有這麼多靚號需要轉網呢,因爲靚號轉網比普通號碼轉網更具有實際意義,普通號碼轉網是因爲網絡、服務等原因,而靚號不但因爲網絡、服務,更重要的是號碼攜入後是沒有保底消費的,這樣就可以通過攜號轉網業務取消掉原來在原運營商的保底協議。

還是剛纔的例子,假設用戶在移動公司每月保底300元,號碼攜轉到聯通或者電信後,電信和聯通是不會對這個號碼設置保底消費的,原因有二,一是設置保底消費,用戶可能就不轉了;二是設置保底消費限制新用戶攜入號碼資費選擇權。攜入號碼和新放號還是有區別的,所以這樣一來,用戶可以通過攜號轉網的方式,實現對手機靚號取消保底消費的目的。《辦法》規定兩次攜轉間隔要120日,也就是說,原來在移動300元保底,轉到電信或者聯通後,再隔120天,轉回移動,保底消費就沒了。可想而知,全國開展攜號轉網業務後,都是什麼樣的用戶在辦理攜號轉網業務。到時,投訴基本都會集中在靚號轉網違約金過高的投訴上。

有保底消費協議的靚號可以申請攜號轉網嗎?

所以新的政策出來,就會產生新的投訴。要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實現手機號碼物權和債務分離。所以攜號轉網時,用戶向原運營商支付的違約金,就等於變相的首先了號碼的物權購買價格。甚至未來用戶可以直接到某個運營商選一個號碼,辦理入網後,直接提出攜號轉網,交付違約金後就可以將號碼帶走到其他運營商。那麼這個違約金其實不就是這個號碼的物權價值所在嗎?相當於用這個違約金購買了一個號碼。然後在其他運營商入網,辦理無保底消費的資費套餐。所以從攜號轉網的業務來看,最終要走向號碼的物權和債權分離的運營商局面。就是買號是買號的錢,打電話用流量是使用服務的錢,兩者分離,沒有關係。而現在是用使用服務的費用來提高號碼的價格,是很不科學的。

運營商在攜號轉網時代,重點是吸引他網用戶攜入,而不是限制本網用戶攜出,在優惠活動的協議裏或者靚號保底消費的協議裏,如果出現“協議有效期內,用戶不得辦理攜號轉網業務”等字樣,應該就是“霸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此條款就是無效條款。國家不可能在大力推廣一項利民服務時,給運營商留下漏洞和口子。根據《辦法》規定,電信主管部門對限制用戶轉網的行爲有處罰權,這也是對開放攜號轉網的一種法律保障。

《辦法》正在徵求意見中,預計在2019年12日1日前,全國將全面開放手機號碼攜號轉網業務,讓我們拭目以待!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來自:琛哥有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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