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所以,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属于死刑的一种,死刑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网友咨询: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无最低限制?

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郭庆国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据此,该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还可以再减刑,但不能低于十五年。

郭庆国律师补充: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上述立法来看,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是:

第一、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况,如果是过失犯罪则不能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故意犯罪发生在2年的死缓考验期间。这对故意犯罪的时间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只能是发生在2年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才是构成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

第三、故意犯罪已经查证属实。

郭庆国律师补充:

第四、查证属实后,经人民法院核准同意变更执行死刑。对于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的条件,理论界的争议之处主要在于如何理解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问题以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果新罪是在考验期满后,减刑裁定尚未作出之前发现的,应该对新罪查证属实后,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理由是此时减刑裁定尚未作出,死缓还未最终变更,新罪查证属实后,应该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