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div\u003E\u003Cp\u003E最高法判例:地方政府的组织行为是否可诉\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本案中,虽然存在阿城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工作的行为,但其法律效果系通过有关部门依职权针对特定相对人即李亚玲作出相应处理而实现的,阿城区政府的组织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

"\u003Cdiv\u003E\u003Cp\u003E最高法判例:地方政府的组织行为是否可诉\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在存在复数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他阶段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本案中,虽然存在地方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工作的行为,但其法律效果系通过有关部门依职权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而实现的,地方政府的组织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裁判文书\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strong\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strong\u003E行 政 裁 定 书\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right\"\u003E(2019)最高法行申4312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城区政府的组织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在存在复数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他阶段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本案中,虽然存在阿城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工作的行为,但其法律效果系通过有关部门依职权针对特定相对人即李亚玲作出相应处理而实现的,阿城区政府的组织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亚玲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综上,李亚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亚玲的再审申请。\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right\"\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36866934964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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