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国家规定追诉时效是对犯罪的放纵吗?当然不是了,关于刑事追诉时效的理论基石有三种。第一时早在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了"改善推测说"理论。该理论认为,假使人犯罪后,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国家发现是其所为,且该人也没有再犯新罪,可以预想该犯罪人的人性已经得到了改善,国家就没有必要在对他处刑和行刑;第二是"准受刑说",此理论认为,犯罪人犯罪后虽然未受到国家的追诉,但是他在长时间的逃避与恐惧中已经饱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这与对他行刑无异,可以替代应执行的刑罚了;第三种理论认为,犯罪经过若干年后再予以追诉,那么该犯罪的证据必然已经湮灭,如果再追究犯罪人的罪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做到公正,所以已经没有必要再行追诉。

那么根据追诉时效,是不是犯罪后躲避起来过一定的时间就不会被审判了呢?犯罪分子当然不可能就这样轻易的逃过处罚了。"逃跑"或者说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躲罪"都不可能产生犯罪追诉时效的后果,照样会被国家追诉的。因为,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这种情况是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

刑事诉讼时效针对的是那些犯罪后未被发现,经过追诉时效后,由于犯罪分子在追诉时效内没有再犯新罪,法律上判断已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不再课以刑罚。当然,这些罪不能是杀人放火等重罪,如果是这类犯罪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还是可以继续追诉的。对于这些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相关法条:《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