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9月中旬,因身體患病醫治無效,陸豐市橋衝鎮某村村民林華(化名)84歲的母親鄭某逝世,爲了避免死者屍體火葬而達到土葬目的,林華的親屬找林某和陳某,聯繫購買運載屍體替換,約定事情辦妥後給付費用8.5萬元。同月18日鄭某出殯的當天,被告人陳某運載裝有屍體的麪包車到橋頭接應,準備掉包他人屍體替換鄭某的屍體去火化時,正巧碰到陸豐市殯改大隊人員在場督查,陳某因害怕開車逃走,後又在一處石場附近棄車棄屍逃離。

(原標題:一具屍體賣16.5萬元!兩男子盜屍轉賣,只爲頂包逃避火葬)

受風俗習慣影響,有些村子的村民希望在去世後選擇土葬的方式,廣東陸豐市兩名男子利用這種心理,做起了一門“生意”,通過盜竊屍體然後轉賣給家屬頂包逃避火葬,價格最高可達16.5萬元,並從中獲利。

近日,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對陳某、林某分別作出判決,兩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和一年九個月。

偷盜屍體欲掉包遇檢查棄車棄屍逃跑

陳某是廣東省陸豐市人,小學文化,經營紅白喜事生意;林某同樣也是陸豐市人,初中文化,無業。據瞭解,林某曾因盜竊屍體罪於2014年7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16年9月中旬,因身體患病醫治無效,陸豐市橋衝鎮某村村民林華(化名)84歲的母親鄭某逝世,爲了避免死者屍體火葬而達到土葬目的,林華的親屬找林某和陳某,聯繫購買運載屍體替換,約定事情辦妥後給付費用8.5萬元。

同月18日鄭某出殯的當天,被告人陳某運載裝有屍體的麪包車到橋頭接應,準備掉包他人屍體替換鄭某的屍體去火化時,正巧碰到陸豐市殯改大隊人員在場督查,陳某因害怕開車逃走,後又在一處石場附近棄車棄屍逃離。

經現場勘驗,被告人陳某所運送的棺木經開棺勘驗,確認爲人類屍體。在這次運送屍體中,陳某獲得2000元的運輸費。

爲謀利鋌而走險 再次運送屍體

此後不久,林某、陳某兩人再次作案。

2016年11月17日,陸豐市河東鎮某村村民林某潮的父親逝世。因當地習俗,林某潮不願意父親屍體去火化。當時被告人林某說他有辦法可以操作,不需要去火化,之前也成功過幾次。

林某提出需要19萬元打理這件事,後續事情由他全部負責,經二人協商後最終以16.5萬元達成交易,隨後林某潮分三次將10萬塊錢先給到林某去尋找屍體。

在找到屍源之後,林某計劃當送殯隊將棺木送到村口時,由陳某用麪包車載有另一副棺木到村口進行調換。

同月22日,事情按計劃進行,在掉包屍體之後,林某潮父親的棺木和屍體運到山邊進行土葬,被頂包的屍體送到潭西鎮永安殯儀館拉走火化。

就在準備火化時,殯儀館工作人員察覺到棺木偏輕,不像成年男子死亡的重量。在叫家屬確認死者身份時,家屬逃避。於是殯儀館方面將情況上報殯葬監察隊。

殯葬監察隊到場後要求家屬開棺確認,家屬神態慌張,迴避不作答。經陸豐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屍體完全白骨化,全身軟組織腐敗溶解,骨質變脆,分析其爲人類屍體。

犯盜竊屍體罪兩人均被判刑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林某被抓獲歸案,而陳某卻一直在逃。

2017年4月18日,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林某犯盜竊屍體罪。對此,林某辯稱其沒有偷他人屍體,只是介紹他人買賣屍體冒名頂替進行火化,其不構成盜竊屍體罪。林某辯解稱,因陸豐市的殯葬政策較爲嚴厲,有一些人爲了讓自家死去的親屬逃避火化,有這個用其他的屍體頂替的事情。

2017年8月2日,陸豐市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其行爲構成盜竊屍體罪,因林某是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2018年10月23日,同案人陳某被惠州鐵路公安處汕尾站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因本案於當日被陸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執行逮捕。

2019年5月15日,陸豐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陸豐市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違反法律規定,竟參與運載盜竊的屍體,用於頂替他人屍體逃避火葬,其行爲已構成盜竊屍體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鑑於被告人陳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對較小,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遂於6月28日作出判決,陳某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羅崇緯 本文來源:新快報 責任編輯:羅崇緯_NB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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