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div\u003E\u003Cp\u003E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豔)8月1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原平市人民法院獲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依法判處多次拒不執行判決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爲買賣合同糾紛,原平市某煤機廠將山西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平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山西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原平市某煤機廠貨款673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原平市某煤機廠於2015年10月30日申請執行。原平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賬戶內存款長期、頻繁、大量轉入股東王某個人賬戶,造成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之事實,涉及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法院於2018年3月1日作出執行裁定書,追加王某爲被執行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8年4月17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向王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限王某立即履行民事判決的內容。經調取王某銀行卡和王某的公司賬戶明細,法院發現自2018年4月17日以來,王某銀行卡內頻繁有匯款入賬,其中2018年5月20日入賬30萬元,6月19日入賬6萬餘元,但被告人王某未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將部分款項轉入自己公司賬戶和用於自己消費,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王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54061970751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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