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p\u003E浙江检察网文成讯 7月31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汤某某系该院办理的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中的三名漏犯之一,于今年7月10被提起公诉。\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收购了同案犯梁某(另案处理)组织王某、韩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等人在文成县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一千余张,后汤某某从宋某、杨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并卖给广西省南宁市的老李(待查)。汤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7年9月7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杨某(也系该院发现的漏犯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过程中,发现本案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遂将该案线索移交给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对汤某某进行上网追逃,并于2018年6月22日将其抓获。2019年3月15日,温州市检察院将汤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交由文成县检察院办理,该院于7月10日对汤某某提起公诉。\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汤某某系文成检察院在办理温州市检察院交办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系列案中发现的第三个漏犯,其中漏犯杨某、王某已被该院起诉,并获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罚。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审查上狠下工夫,不放过一个漏犯、漏罪,并深挖漏犯线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49162737208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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