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律師觀點:受害者賠償不法者,是對法律的褻瀆\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日上午,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在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表面上看,該事件的問題在於龐某是否應爲造成宋某及其女兒的受傷擔責,實際上,需判斷龐某拖拽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而免於擔責。\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新年律師最後強調,雖然該起事件中龐某依法應當對宋某及其女兒進行賠償,但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也應強調天理、人情、法律三者的有機統一,\u003Cstrong\u003E若一味依照法律要求受害者去賠償不法者,亦會是一種對立法本意的褻瀆。

"\u003Cdiv\u003E\u003Cp\u003E 近日,河南淇縣兩女子開着三輪車來偷西瓜被瓜農發現。瓜農在與她們拉扯時,一女子的膝蓋擦破流血並報了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民警協調讓瓜農賠償300元醫藥費,這讓瓜農十分委屈,稱“以後偷瓜都不敢攔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不少網友紛紛表示“看後極不舒適”、“滑天下之大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日晚,當地警方做出回應:宋某及其女兒主動退還之前賠償的300元,雙方達成諒解。\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 \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瓜農哭訴:以後偷瓜不敢攔了\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河南淇縣瓜農龐大哥,承包了200畝地種西瓜和玉米。讓他氣憤不已的是,“西瓜被偷的比自己賣的還要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近日,兩個女子開着三輪車來偷西瓜被龐大哥發現。龐大哥在與她們拉扯時,一女子的膝蓋擦破流血並報了警,龐大哥被要求賠償受傷女子300元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面對這樣的結果,龐大哥越想越憋屈,最後無奈求助媒體。面對鏡頭,一名和龐大哥合夥種西瓜的男子說,現在看見有人來偷瓜,也不敢攆也不敢攔,甚至都不敢大聲叫,怕嚇到對方。\u003C\u002Fp\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a1e63836b60a41cf9da1e34abe45ea52\" img_width=\"641\" img_height=\"641\" alt=\"西瓜被偷,警察來後倒賠300元 ;律師:這是對法律的褻瀆\"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center\"\u003E\u003Cbr\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與龐大哥合夥種西瓜的一名婦女,也感到十分委屈。她在鏡頭前激動地哭訴,“小偷來偷我的,我還出三百塊,你說我虧不虧,我辛辛苦苦種地多不容易,起早貪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不少網友紛紛表示“看後極不舒適”、“滑天下之大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輿論持續發酵,一知名軍事博主評論:西瓜價值雖小,但偷竊性質惡劣。偷竊者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反而靠自己勞動不偷不搶的種瓜人要賠錢,真是傷了好人的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警方回應:摘瓜者已退錢,雙方達成諒解\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8月2日晚,淇縣警方發佈通報,回應這起事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通報稱,事發7月 29 日 清晨,當地村民宋某(女)與其女兒耿某騎電動車路過龐某的西瓜地時,宋某下地摘了八、九個西瓜,價值二十餘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當她與女兒騎電動自行車離開時,龐某追趕中拉拽電動車把,致使三人同時摔倒。耿某雙膝蓋擦傷,電動車車把摔壞。\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民警處警後進行了詢問,因西瓜價值小,情節顯著輕微,對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爲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考慮到宋某及其女兒受傷,即進行了現場調解,龐某賠償宋某傷情 300 元錢。\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通報最後稱,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警方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覈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訓誡下,宋某及其女兒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先,主動退還了之前賠償的 300 元,雙方達成諒解。\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同時,派出所民警也幫助龐某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爲。\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律師觀點:受害者賠償不法者,是對法律的褻瀆\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日上午,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在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表面上看,該事件的問題在於龐某是否應爲造成宋某及其女兒的受傷擔責,實際上,需判斷龐某拖拽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而免於擔責。\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新年律師認爲,依據《刑法》規定,構成正當防衛需滿足“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一必要條件。在該起事件中,宋某及其女兒偷瓜的行爲確可視爲一種對龐某財產權的不法侵害,但在龐某發現時,宋某及其女兒已準備乘車離開,此時該不法侵害行爲實際上已經結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因此,龐某此時對宋某及其女兒進行拖拽的行爲,雖在道義人情上符合公理,但在法律上則已不構成正當防衛,應視爲另一侵害宋某及其女兒人身權的侵權行爲。龐某應當對該侵權行爲承擔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但需要指出的是,龐某對宋某及其女兒承擔該侵權責任並不意味着宋某及其女兒不應爲其偷盜行爲付出代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尚不構成盜竊罪的盜竊行爲仍是可以做出拘留、罰款等處罰。\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因此,該事件涉事西瓜價值較低,情節顯著輕微,警方對其批評教育不予處罰是有法有據的,但宋某仍應向龐某賠償相應的損失。\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張新年律師最後強調,雖然該起事件中龐某依法應當對宋某及其女兒進行賠償,但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也應強調天理、人情、法律三者的有機統一,\u003Cstrong\u003E若一味依照法律要求受害者去賠償不法者,亦會是一種對立法本意的褻瀆。\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 \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瀟湘晨報記者 肖潔 實習生陳佳驥 鄧知凡 鄭壹\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81544384349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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