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李女士表示,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她前前後後共借給王先生25萬元,王先生也出具了《借條》對此事實予以確認,並言明於2017年2月底前一次性歸還。

然而,王先生僅返還了8萬元後就不再還款。李女士多次催索無果,於是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因王先生下落不明,始終沒有執行到任何款項。

李女士回想到借款中的16萬元是在王先生與其妻子張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於是李女士又將王先生妻子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承擔共同連帶還款責任。而被告張女士則表示,從2012年開始,王先生就已經離家出走,因此,李女士借給王先生錢與她無關。張女士還提供了2014年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證明在她提起離婚訴訟前兩年,王先生就已經離家出走下落不明,自己並不知曉王先生向李女士借錢的事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民事判決書,2012年12月16日王先生離家出走後至今未歸,再結合借款發生的時間爲2013年,法庭依法確認借款發生時王先生已離家出走,該筆借款並未用於家庭生活,不應當認定爲王先生和張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家庭專欄》-丈夫在外借款不還,妻子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筆借款並沒有用於王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李女士主張該筆借款系王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明顯缺乏依據,因此,法院依法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婚姻家庭專欄》-丈夫在外借款不還,妻子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審判

三、律師觀點

本案中,債權人李女士訴債務人王先生之妻張女士要求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南京鼎力邦律師團隊張成亮律師認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對外舉債,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生活。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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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該案例對經常發生借貸關係的債權人來講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夫妻一方借貸,爲了降低法律風險,建議要求夫妻雙方作爲共同借款人或一方借款另一方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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